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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下魯蜜特 即顯九年冤情說
谷歌搜索魯蜜特 訴說錯案冤多多
企業維權九年多,原、本兩案,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兩審、申請再審后(本案),最高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公然違規妄裁、無理駁回了我廠的再審訴求。2010年3月15日,提請再審申訴后,至今未獲回復……
萬般無奈之下,我廠注冊了約400個網站,貼錄了大量相關材料。意欲把兩案情況公之于眾、將不法行為曝光。使全社會都能了解、都來關注。危難之間求助于媒體,期盼媒體呼喚正義、助我廠討回公道。
按本文標題所示,利用百度或谷歌及其它搜索引擎點搜魯蜜特即可。
下附:簡要材料及有感而發的順口溜隨筆——
聊城中院王尹宗、耿建、胡洪建、孟凡利、山東高院孫英、邱建坡、最高胡越等多位法官違法違規違紀辦案紀實。
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縣供電公司違法中斷全部供電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為維護企業權益,經協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訴至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分稱原案、本案)。
原案,審理確認了違法斷電事實,兩次司法技術鑒定結論確損2053883元。一審判賠:954923.94元;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第三項,變更賠償款為979425.74元(與電費相抵后,賠償款768243.32元由過付給了債權人)。受害人申請再審,被山東省高院通知駁回。
本案,司法技術鑒定確損2514.69萬元。一審駁回訴訟請求,二審維持。申請再審,亦被最高裁定駁回。
一場侵害財產糾紛所引發的原、本兩案,原審經三次委托有資質的鑒定單位所作鑒定確損2720.0783萬元。(兩審均已采信。有充分證據證明:實際損失遠大于此。)。
原案審理之初,受害人因受違法斷電所致,遭受毀滅性、致命重擊,全部產品及凍存原料化為烏有,山窮水盡、徹底失去了重新啟動的能力。此時該案若速審快結或獲支持先予執行部分賠償款,用于啟動生產經營,損失勢必減少。不會引發本案及現今殘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執行完畢已是四年又兩個月之后了。時間就是金錢,企業惜時如金,卻怠訟年復一年!慢慢來!……
依因果關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導致的擴大損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九年多來,企業停電、停產至今。在此期間,受害人傾其所能、全力補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終因財力枯竭,難解緾訴、怠訟之困,馬拉訟官司九年多,損失擴大一發不可收失。企業早已實處破產狀態、上百名職工全員下崗后痛失復崗之望。生存艱難形如倒懸……,感同身受者,不難理解受害人傾吐冤忿的不盡之言……。
上述事實,令人觸目驚心,痛心疾首……。試問:數千萬元損失之巨,僅以區區幾十萬元賠償了結,侵害一頭牛,賠償一只雞。普天之下豈有此理?此如:兇手重拳將人打成植物人,僅作象征性簡單醫療后,即可脫責。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負。此可有法可依?能說的過去?
仰首問青天!天下竟然有此錯判!公平正義何在?國家法律何在?何以讓受害人服判?何以讓天下人服氣???
咄咄怪事,大謬不然?。?!……
(一)
鐵案、錯案、冤案!
違法斷電、侵害財產,司法技術鑒定確損二千七百二十多萬!
企業維權、訴訟九年,兩案兩審申請再審官司拖延至今未完!
毀牛賠雞、荒謬至極,多位法官違法違紀錯裁妄判有法不依!
舉報四萬、山東高院,熟視無睹麻木不為袒護包庇竟然不管!
(二)
九評議
一評議,口未開啟淚欲滴,一部罕見冤情史。非法斷電,造成損失:三千萬元計!
二評議,企業遭此致命擊,殘局一發難收拾。山窮水盡,一片狼藉!百多職工泣!
三評議,魯蜜特廠已努力,補救措施俱落實。多方協商,終沒一致,無奈打官司!
四評議,起訴七日應受理,七個月后才完畢。半年審期,雙歲超逾,另案亦如此。
五評議,有法不依和稀泥,無據定責打板子。睜眼瞎斷,荒謬至極,毀牛判賠雞!
六評議,顯失公正太離奇,自從盤古開天地。當屬特例?實難服氣!誓言告到底!
七評議,申訴久拖無消息,舉報萬次似兒戲。違法違紀、十大問題,依舊未處理。
八評議,互聯網上覓知己,尋求關注與支持??偠灾?,言而總之,維權未窮期!
九評議,幽夢飄然乘風去,霄宮呈狀聽帝旨:公平正義、天條天律,天地一體矣……
(三)
魯蜜特九年長訟錯案未糾淚空流
九年官司白了頭,話此愁、愁更愁,
才下眉頭、重再上心頭。
兩案錯判雞抵牛,太荒謬!淚空流。
提起再審胡越駁,出重手、訟封囗。
申訴未果,默拖遲悠悠。
問尋正義何所有?捧貢酒、叩相求!……
(四)
叩天對我
打官司,兩審畢,進京再審已受理。
依規可,反被駁,北胡南越,謬距幾何?
錯、錯、錯。
提申訴,默未復,舉報四萬似如無。
事咄咄!為什么?正義何在?叩天對我:
說、說、說。
(五)
魯蜜特的呼喚:“救救我!”
訟途漫漫路坎坷,波折多、關難過……
兩案妄判,瑕疵十連錯!
再審上書最高法,依規可,反被駁。
申訴未復一直拖,告無果,當如何?
抗訴網訴、冤情天下說!
長叩垂淚求正義,利劍磨、救救我!
(六)
淚飛頓作匯成河
仰天長嘆!潸然淚下。九年多了!魯蜜特的企業維權之訴,從聊城、省城到北京,兩案原審、終審、再審,申訴再審、至今尚在默拖中……
漫漫訴訟路,九年淚同行!……
本欲自禁言,話卻在舌前,一吐為快冤情訴,淚凝此篇:
維權路上難亊多,九年官司有幾何?
關關難過總得過,苦在其中對誰說?
唯盼正義終可至,不料妄裁生新錯!
天若有情天亦悲,淚飛頓作匯成河……
(七)
怨 訟 師
舊時訟師, 其責: 代寫訟狀, 出出點子。僅此而已。當今律師, 代書訴訟文書, 出面呈狀立案、到庭述陳、論辨,爭訟交鋒等相關亊宜 。職責涵概甚廣。尤其是, 全權代理訴訟者, 職責可謂等同聘方。 然而, 縱觀本文伍某所為, 律師形同古時訟師。故而, 以伍為訟師記之:
訟師口, 消訴愁,斗志昂揚重霄九。
敬若佛, 重案托, 拾諾皆空, 求索未果。
錯、錯、錯。
夢亦醒,休與共,漫漫征途孤身行。
過不惑,厚報薄,怒發沖冠! 怨該何說?
莫、莫、莫。
注:另見《伍大律師牛皮錄》(待發)
(八)
老夫聊發少年狂!
登上互聯網,傾吐訴衷腸,心潮翻滾!老夫聊發少年狂!??!……
禿子頭上長虱子,猶如錯案明擺著。裝瞎作啞不處理,公平正義跑哪去?!
維權抜劍戰九年!茫茫訴訟路、何為終點?網壇朋友遍天下,關注、相助,我非孤獨!退而未休,了卻平生句點亊,斗士勁添。奮然拍案!不到長城非好漢!!!……
(九)
胡越法官違規妄裁錯幾何?
北胡南越隔萬里,案裁計誤超此距。
罕見奇冤覓緣何?多年舉報無消息。
揮淚揚眉拔劍起,打拼意欲求正義。
莫道告官登天難!投訴恒持未窮期。
(十)
不耐忿然告法官,怠拖至今無結果,
方知此舉不簡單。搖首長嘆望青天!
五十五次回復俺:開弓未有回頭箭,
轉交山東省高院。維權拔劍勇向前!
(十一)
雞牛價值懸差天地,案判竟然兩者相抵。
難以置信皆感滑稽,真真切切確確實實!
附:最高胡越法官清清楚楚違規妄裁明明白白知錯不改
2009年10月27日,我廠因不服山東省高院(2009)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依法向最高申請再審獲準受理。11月28日簽收《受理申請再審案件通知書》。2010年3月12日簽收(2009)民申字第1717號《民亊裁定書》,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
我廠不服該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訴,并將申訴材料用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最高和全國人大。3月17日,兩套材料均已簽收(【中國郵政】11185客服回執單:ed922491561cs號郵件已妥投:最高3簽收。)。
最高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審理(2009)民申字第1717號一案中,違反了最高“《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人民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的規定。錯裁駁回了我廠的再審請求。
前已述及,本案一審承辦法官耿建,在原案一審過半后(一起糾紛引發兩案)已被申請回避。本案復又出任審判長兼主審法官。對此,我廠在再審申請書中已詳細說明并舉證,兩案一審卷宗內的庭審筆錄等證據亦可證明該事實。
本案一審合議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實應視為非法。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在二審判決中獲得維持。本案再審立案審查中,以前兩審中本不成立的事由及主觀臆斷作為依據裁定駁回,顯然是違法的。程序違法之前提足可決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無從談起。此理應該不難理解。
此外,該案及前案兩審中多位法官多起違法違紀問題,多年來,我廠一直運用多種途經上訪投訴,此一問題密切涉及本案、已嚴重影響了本案審理及判決結果。對此,再審申請書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訴材料。審查中,胡越法官理應予以考慮。然而,1717號裁定書中只字未作涉及,違規駁回了我廠再審的合法請求。
針對最高(2009)民申字第1717號案承辦法官胡越的違規妄裁之詞,我廠特作如下反駁:
首先,該裁定違反了最高“《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二)的規定(前已述及),無視本案原審承辦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審過半后(一起糾紛引發兩案)已被申請回避,本案復又出任審判長兼主審法官的違規事實,胡越法官違規裁定駁回,顯然是錯誤的。
2010年3月15日,我廠依法提起申訴,時過1年又4個多月,至今怠拖、杳無音訊。
其次,該裁定第2頁上數第20行:“在庫存產品等損失得以賠償后,就飲料廠停止經營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資產報廢、企業利潤、職工工資、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損失另行向供電公司主張1600萬元的賠償責任沒有亊實和法律依據?!贝苏f對否?
事實是:2002年6月28日斷電后,全部產品及凍存原料化為烏有。7月23日訴至原審。兩審終結并執行完畢已是4年零2個多月后的2006年9月30日了。冷飲行業季節性強,惜時如金。4年多久拖原因為何?我廠因違法斷電遭受毀滅性慘重損失實處經濟枯竭、無力作為的狀態,供電公司憑借強勢實力惡意纏訴,原審怠拖、一拖再拖。我廠的設備、制冷糸統內,因久浸于鹽水及氨液(無法維護)的高腐蝕中,損毀嚴重已全部報廢。另計其他損失,經原審委托所作司法技術鑒定共計損失2514.69萬元(不含前案司法技術鑒定損失205.3883萬元)。我廠基于籌措訴訟費困難等因索的考慮,決定向供電公司主張1600萬元的賠償責任的訴求實處無奈,此舉并無不妥。
依據雙方糾紛引發兩案的生效判決書所認定的違法斷電、財產侵害的法律事實,以因果關糸法則及相關法條而論,此所導致的財產侵害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本案原審,山東省聊城市中級(2007)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第5頁上數第8行:“本院認為,雖然供電公司中斷供電行為至今已經六年多,但飲料廠在本次訴訟中主張的損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本案終審,山東省高級人民(2009)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中,在3至5頁引述了前述原審本院認為后,于第6頁上數第3行:“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顯然,旣然是違法斷電所導致的損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依法維權索賠,于情有理,于法有據。2514.69萬元鑒定損失及其中本案我廠所主張的1600萬元賠償損失的產生與供電公司違法斷電的行為確有必然的因果關糸。此一毀滅性損失(全部產品及凍存原料毀壞)致使我廠失去了及時補交電費恢復經營活動的能力,進而,損失擴大一發不可收拾,九年停電、停產至今,徹底斷送了我廠。胡越法官依據“這部分損失供電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一句判詞,草率裁定我廠向供電公司主張1600萬元的賠償責任,沒有亊實和法律依據之說無疑是錯誤的。“應與不應”的裁量依據,只能是事實與相關法條。謬誤偏袒的判詞,明眼人皆可看得出。不言而喻:遭受致命打擊失去經營活動能力的弱勢群體,還能有多少“來的及”采取的適當措施嗎?
再次,該裁定第2頁上數第19至20行:“飲料廠在停電后,沒有及時補交電費恢復飲料廠的經營活動,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通觀本案兩審判決書,其中只字未曾提及沒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問題。據此語,說明胡越沒有調卷審閱,若閱卷絕不應有以上裁語。請問,胡越法官依據什么作上述之說呢?只能是主觀臆斷無據妄言。
亊實是:斷電后,為防止損失擴大,我廠竭盡全力,傾其所能,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已盡了自己的努力。及時采取了多次尋求協商供電、密閉庫門保溫、租庫倒貨、降價促銷(產品入庫孔進出)減損、籌款等適當、合理的措施。采取糸列適當措施可謂到位、到家。翻開兩案卷宗,答案即可一目了然。卷宗內有一份《我們還能做什么》經質證的陳述材料及其多份相關證據材料,足可證明該事實。此應為兩案判決中,未曾提及我廠沒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問題的緣由吧。
至于沒有及時補交電費恢復飲料廠的經營活動一說,更是無理妄言、站著說話不腰疼!我廠當時帳戶無錢,雖多方籌措,但因斷電影響而無法借到。斷電后冷庫門必須密閉,冷凍產品因其硬度不夠而停止對外銷售。因事先未接到停電通知,未能對冷庫預先加大蓄冷,斷電導致供冷停止,庫冷流失迅速,致使庫溫回升。隨之而來的是全部冷產品軟化、變形、塌垛、化失。此毀滅性、致命性重擊,置我廠于盡糧絕的境地。從而徹底喪失了電費和違約金的交付能力。所以,造成我廠未能補交所欠電費恢復經營活動的責任在供電公司,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兩案原審接受雙方申請,曾委托有資質的鑒定單位做了三次司法技術鑒定并予以采信。前述情況可謂一清二楚。同時,在弾丸小縣內,停電、停產的訊息迅速擴散,很快人皆盡知。負面影響很大。此時,因國家入世,農信社(我廠在該社開戶貸款)信貸投向調整:對中小企業全部停貸并分批壓回原貸款(證實該情況的農信社文件,前案終審開庭中,我廠法定代表人趙振元當庭呈交孫英審判長入卷。)。貸款投向轉為農業、農村、農民。我廠用作流動資金的部分貸款100多萬元已于2001年底還付。依約、依慣例于2002年1月3-5日農信社放貸。后因前述貸款投向調整而暫停。此時若再貸款,短期內幾無可能。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籌措資金因停電效應亦非此前。經多方聯糸一無所獲。對此,我廠已詳盡陳述并有證據證實。
此時此刻,面對違法斷電導致的上述情況,供電公司理應接受我廠的協商交費意見,合閘供電,以免國家財產擴大損失。若此,可謂舉手之勞。然而,該公司供電所所長李家順竟然說:“少一分錢也不送電!”。我廠從鄰居農村臨時接入的照明電(用作密閉冷庫門等補救措施之需)亦被強行掐斷。供電公司此種極端行為、霸道作風,漠視態度、見死不救坐視損失擴大的問題,難道秉公執法主持正義的法官對此竟然忽略、不發一言?!反而在受害者傷囗上撒把鹽、雞蛋里挑骨頭,無故加之、“莫須有” 再演嗎?此何使然?是什么魔力驅動呢?
一言概之:斷電后未能及時補交電費恢復經營活動的責任并不在我廠。依據上述事實及合同法第119條之規定,我廠有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四,該裁定第2頁上數第9至15行:本院認為,2002年2月至6月28日,飲料廠因欠繳該期間電費,被供電公司中斷供電,飲料廠違約在先。因未履行通知義務,供電公司亦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另案中已判決供電公司對飲料廠庫存產品等損失承擔60%(979425.74元)的賠償責任,飲料廠因拖欠電費、違約在先對其損失承擔40%的責任客觀、合理,符合法律規定,飲料廠申請再審稱供電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缺乏亊實和法律依據。
對此,我廠無法接受。合同法第120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相應二字的含義作何理解?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我廠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就是欠電費及滯納金,依規判交并加罰,如此而已。欠交電費,國家法律并沒賦予供電公司不履行告知義務即可斷電的權力。供電公司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中止供電就是違法。對此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就必須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兩案原審、終審及本案再審,違背客觀事實和基本法理,將供電公司的違法斷電分成兩段,即斷電前沒有告知是違約,斷電后是合法,我廠不及時補交電費、滯納金,依規判交判罰,再違規加罰千分之一(滯納金時規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戶為千分之一;企業戶當年部分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為千分之三。我廠為企業當年欠費戶。一審按千分之三判罰!二審當庭論爭、舉證,仍判維持?。。┖?,重打40大板(承擔40%的責任),罰外加罰,三重懲罰!對此,胡越裁定為客觀、合理,符合法律規定。
這種閹割合同法、挖空心思、歪曲法律、和稀泥、無據定責亂打板子的做法,在中國司法審判中實屬罕見。
依法,損失賠償范圍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合同法規定損失賠償范圍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損失并不限于業已發生的,確定會發生的,未來的損失也包括在內。應以全額賠償為原則,損失多少,賠償多少。若此不適用于兩案,對抗此法的法條在哪里?
另附: 關于對王尹宗副院長請求訴案回避的申請報告
聊城市中級人民:
2002年7月23日,我廠訴高唐縣電業公司違法停電造成損失一案,久拖未果,且遙遙無期。為此,特申請案件分管副院長王尹宗實行回避,理由有四:
一、容許鐵案纏訟,坐視巨大損失。
被告違法停電早已當庭確認無疑,損失情況,中院【2002】46號和【2003】53號鑒定書鐵證如山。鑒定書認定損失之外的損失,僅按03年一年的擴大損失計損逾500多萬元。被告無理纏訟,巨額損失繼續擴大,令人觸目驚心,王副院長容許、坐視!不作為太甚??!
二、拒市政法委主要領導“盡快結案”的指示于不顧,我行我素,繼續拖判。
我廠三份情況反映和二份匯報材料寄送王副院長許久未果后,于03年11月12日、12月8日、12月15日三次向市政法委申長海書記匯報案情。據申書記講:“我已向王尹宗講了,要求他盡快依法公道的把案結了?!比欢?,時至今日,如石沉大海,杳無音訊。
三、結案答復“很快”!遙遙無期拖起來。
03年12月8日,我廠法人代表趙振元在中院接待處撥通王副院長的電話,要求面見遭拒。12月15日,申書記給王副院長打電話后,王接見了趙。結果發現王對被告方很有傾向性,當趙提出了盡快依法秉公結案的請求后,王副院長明確答復:“很快”!可是屈指三個月有余,何時判決,仍無訊息。
四、究其原因,耐人尋味,令人費解……
什么原因導致王副院長如此強烈的傾向性呢?據悉,由市法治辦一位領導引見,被告一年多來,多次找王副院長私下活動。如03年11月間,王副院長因眼病在北京住院,被告法人代表周正倫和法律顧問專程驅車進京看望了王院長……?!翱赐毙Ч浅C黠@。本案訟期推拖,一拖再拖,依舊未果?!昂芸臁敝Z,作何理解呢?
事實是永恒的證據。按法定程序當庭采信的證據可信?還是偏信私下“活動”時的謊言(擺不到桌面上的無稽之談)?案依何判呢??
鑒于上述情況,我廠認為:問題的癥結所在昭然若揭,為求得本案盡快公允結案,特提本申請。
當否,請批示。 2004-3-16
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回復/補充 山東律師·聊城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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