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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1995年購宅基地時,由于當時宅基地有電線桿等缺陷,作為補償大隊把2米左右的東西過道劃分給我家。后來辦的房產證也包括這塊面積。后來我家南面的宅基地也賣出去了。他家還沒建房,他家可以把院門留在南面,但會減少門建房面積,所以想把院門留在北面,讓我家騰出過道。現在我家已經居住了15年,南面的過道也占了15年。但從去年修建東房開始。對方一直阻撓,拖到今年沒辦法就簽了一份拆遷協議,答應把過道騰出,由大隊蓋得章。現在期限已到,大隊要求拆,否則強制拆遷。我現在想反悔,協調希望不大,我該以什么理由起訴撤銷該協議。協議不到一年。1我手續齊全合法擁有這塊土地,既然是我的宅基地,沒過戶,我有拆與不拆自由2.協議中只要求我拆遷對方無責任義務,未提補償,不符合合同的公平精神。應是一份無效協議。3我沒有侵占對方財產。不知有沒道理,請指點。
協議內容如下:1.人行道內的臨時建筑張。。同意,在2011年8月20日前全部拆除,保證人行道暢通,雙方不準多搶多占人行道,人行道西至。。東至。。,寬。。,如到期未拆除,村委將強行拆除。2。日后張。。在自己范圍內按標準修建時,他人不得干涉,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3郭。。將來修造樓房時,按照原村委規定的標準高層進行實施,不準隨意贈告,室內的生活用水全部向南排出,同時不留后門. 我家過道上建筑較簡陋,但已建 十來年。有關第3點,我們這片房子生活用水都是向南排放,
118.7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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