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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0日上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記實
一個云南省來的上訪人,在2011年2月10日早上60:30,到了北京西站,一下車便敢上了301路公車到前門的大柵欄轉程71路到雙廟下車,步行了兩三百米遠到中華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訪處。
填了相關的表交后,到了二樓等待喊名。
大約1小時左右聽到:云南的□□□到222號房間。222號房間這里還另有三位上訪人在場。
222號房間,是一個三、四十歲左右的一個女法官接訪。
這個接訪女法官說:“你是來過的……”
云南省來的上訪人說:“……法釋〔2001〕30號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云南省巧家縣人民法院(2008)巧民初字第418號民事判決書中的審判長兼審判員李宗海為什么還要寫了一個違法的判決:由被告李永海支付原告李蕊在大學期間的費用。”
女法官說:“你是要判你勝訴,那李蕊就要……”
云南省來的上訪人說:“你說這個判決是合法的啦?不給立案啦?”
女法官說:“就是不給立案!你要怎樣!我告訴你!判你給是合法的!法官有這個權利!不依照法律判決!”
云南省來的上訪人說:“你們為何不駁回呢?”
女法官不回答,說:“下一個。”
就本次本案,全國人大上訪處己將本案轉過高法,不知有效否?我現在又該怎么做?(事后上訪人查閱了所有的法律書刊,沒有找到“法官有這個權利,不依照法律判決!”這一法條。請指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庫中“什么地方有‘法官有不依照法律判決,這個權利!’的法條。”
220.164.21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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