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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是1979年由國家勞動部門按“指標”統籌招工,分配到成都鐵路局綿陽工務段的“集體所有制工人”,主要是工程承包施工和商業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獨立法人集體企業,獨立核算(即廠辦大集體企業,組建資金和企業資產均是本企業自有)但并不能自主經營。工務段無法人資格直屬成都鐵路局, 工務段以扶持(糊吃)單位的名義直接委任集體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其它黨政領導,剛開始的口號是“扶上馬,送一程”當工務段機關領導嘗到了甜頭(集體企業經常給他們發各種名義的獎金,因為財經制度靈活)后,改為“扶上馬,送全程”(他們的工資待遇全部有集體企業給付,而且是集體職工的數倍)。 企業從成立至今經理已經換了十幾任,經理、書記從來不與本集體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他們只有無限的權力,而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致使長期以來,企業根本無效益可言,職工工資福利少得可憐,民不聊生,請問:這是否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半數以上職工代表聯名,要求他們建立勞動關系和選舉罷免法人代表的職代會議題、議案以及職工關心的重大事項均被他們否決. 如此領導班子的所做所為合法嗎? 廠辦大集體企業目前面臨重大改革,而具體方案的制定和集體企業財產清理評估,全部由國有企業的領導和集體企業法人代表協商與實施。這完全成了左手與右手的關聯, 沒有了自主和決策權。集體企業職工的權益談何保障? 在此謹代表300多名職工向你致敬! 2011-6-9
[回復/補充 四川律師·綿陽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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