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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國家最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申訴人) :張秋梅, 女,47歲,漢族,電話:13555207989; 13845676108
工作單位 :系被申請人企業(yè)職工, 住址:黑河市通江路五委六組
被申請人 :黑河市大黑河島國際商貿(mào)城(市直國企,以下簡稱企業(yè))
企業(yè)地址 :黑龍江省黑河市合作區(qū)大黑河島內 郵編:164300
法人代表 :劉輝 職務:總經(jīng)理 ,電話:0456-8230666 ;8270012
請求事項
一、請求最高級人民法院(含省高級法院)依法撤銷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黑中民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
二、請求最高級人民法院(含省高級法院)依法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黑高民申復字第220號《民事裁定書》,使[2009]黑中民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進入再審立案、審理等程序。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2009]黑中民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的訴訟費等費用(440元)和本次訴訟發(fā)生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費等費用。
事實理由
被申請人企業(yè)于2008年11月18日因為不服黑市勞仲裁字[2008]81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以下簡稱仲裁書),到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非終局仲裁裁決書,中級法院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2月25日進行了開庭審理,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黑中民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撤銷黑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的黑市勞仲裁字[2008]81號《仲裁書》,本裁定為終審裁定。一審被申請人張秋梅不服中院裁定書,于2009年9月8日親自到省高級法院申訴申請再審,2009年9月16日接待員殷法官把本案轉至立案庭建議立案審查,經(jīng)過申訴人長時間多次催辦,省高院于2010年12月28日進行了聽證,申請人于2011年4月16日接到特快專遞郵來的省高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黑高民申復字第220號《裁定書》,高院認為: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認定《黑市勞仲裁字[2008]81號《仲裁書》是“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符合上述兩條款的規(guī)定。故商貿(mào)城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黑河中級法院受理并作出民事裁定,程序上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駁回張秋梅的再審申請。申請人認為:
一、企業(yè)不服非終局勞動裁決書,依法應當?shù)疆數(shù)?輝區(qū)基層法院“提起訴訟重新審理”;而不應當“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啟動審判委員會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非終局勞動裁決”。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非終局勞動裁決“沒有受案權”;而其“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認定《黑市勞仲裁字[2008]81號<仲裁書>》是“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是沒有證據(jù)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任何仲裁案件是否是“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是由仲裁委員會視案情仲裁裁決決定的,而不是由法院審理裁判決定的,中級法院沒有這個法定權力,這里指的是“仲裁裁決權”,而仲裁委員會依法具有“仲裁裁決權”。即,案件是不是“終局裁決”不是中級法院說的算或判決、裁定決定的,法院沒必要做這個認定,并且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也沒有這個法定仲裁裁決權。
2、市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和中國法制出版社出書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注解與配套》司法解釋書中的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等之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意思,有依據(jù)的作出《黑市勞仲裁字[2008]81號<仲裁書>》是“非終局裁決”,是有根據(jù)的,沒有違反法律和相關規(guī)定的。而相關司法注解是與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意思是相同的、統(tǒng)一的,不可能其意思相反或相悖。
3、高級法院(2011)黑高民申復字第220號《民事裁定書》認為黑市勞仲裁字[2008]81號《仲裁書》符合《勞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張秋梅提出的請求是工資、經(jīng)濟補償?shù)葐栴},是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以此依據(jù)《勞裁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可以受理、立案、審理、撤銷。這里認定的意思是:只要勞動爭議案件是工資問題,無論其工資(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或仲裁數(shù)額是多少(即一分或幾百萬等),都視為其案件為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只要勞動爭議案件是經(jīng)濟補償問題,無論其經(jīng)濟補償?shù)臄?shù)額或仲裁數(shù)額是多少(即一分或幾百萬等),都視為其案件為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只要勞動爭議案件是工傷醫(yī)療費或者賠償金的案件,無論其數(shù)額或仲裁數(shù)額是多少,都視為其案件為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即本條款規(guī)定中的任一單項案件,都是終局裁決。
張秋梅認為,《勞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意思表示不是上述高級法院認定的意思表示。高級法院(含中院)主審法官主觀故意歪曲、曲解法律條文的意思表示,斷章取意, “枉法裁判”, “知法犯法”硬裁。《勞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這一項規(guī)定從開始第一個字所列到最后一個字是一段完整的句子,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而只取前半句: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這一段不是一段完整的句子,缺少謂語,不具有意思表示。如果在其后最后一個字的后面加上三個字“的爭議”, 即: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爭議”,這樣就是一段完整的句子了,也就有了完整的意思表示。否則其前半句話沒有意思表示,不能說明問題,也不等同于高級法院(含中級法院)認定的意思表示。所以說,高級法院(含中級法院)的認定是“斷章取意”,沒有其意思表示,強加其條款單項的意思表示,沒有法律依據(jù),也沒有相關依據(jù),故意制造冤案、錯案。請詳見:法釋(2010)12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
4、高級法院聽證開庭時,張秋梅向法庭遞交了書面材料《省高級法院聽證開庭時應當筆錄的內容》(其材料內容請詳見附件書面材料《省高級法院<再審>開庭時應當筆錄的內容》一書,共計五頁七條,內容完全相同),并把該材料的全部內容當庭宣讀、說明。并一一遞交了證據(jù),遞交的證據(jù)有:(一)證據(jù)1《黑市勞仲裁字[2008]81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二)證據(jù)2《黑河市仲裁委員會<關于張秋梅信訪問題的答復>》;(三)證據(jù)3《[2009]黑中民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四)證據(jù)4《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實用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釋書、見復印件8頁4張)( <注解與配套>解釋書、見復印件5張:面頁、2、3、7、8、56、57、58、59、60、61頁)二本書》。以上四個證據(jù)主要證明: 本仲裁裁決“不是終局裁決”,仲裁委向雙方當事人交代了訴權,企業(yè)啟動“監(jiān)督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中級法院立案受理不合法,中級法院裁定書沒有交代訴權,《勞裁法》第四十七條是“關于一裁終局”的規(guī)定,本“勞動裁決書”不是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之內的仲裁裁決,中級法院沒有市勞動仲裁委作出的“終局裁決”書作為“證據(jù)”立案受理是違法行為,“終局裁決書”是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的前置條件和證據(jù)及法律依據(jù),中級人民法院絕對有法定權力“撤銷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案件,但是絕對沒有法定權力“撤銷其他仲裁裁決”(即非終局裁決)的案件,否則又違法,中級法院沒有把“勞動仲裁裁決書”作為證據(jù)使用,是違法行為。其他用以證明的內容,請詳見附件《省高級法院<再審>開庭時應當筆錄的內容》。
省高級法院對張秋梅遞交給法庭的以上所述四個證據(jù)并當庭質證的四個證據(jù),沒有在(2011)黑高民申復字第220號《裁定書》中給予采證說明,即對各個證據(jù)是否給予采信或不給予采信應當依法給出一個意思說明,否則違反相關規(guī)定。高級法院沒有把以上所述四個證據(jù)作為證據(jù)使用,是違法行為。
二、中級法院裁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企業(yè)在中級法院提供的證據(jù)(5)《招聘張秋梅、高瑞紅登記表》各一份,證明兩人到國貿(mào)城工作的時間長短不一樣。并且被中級法院采信,是中級法院采信企業(yè)提供的三份重要證據(jù)當中的一份證據(jù),而其中《張秋梅的登記表》是企業(yè)制造、偽造的“假證據(jù)”,依法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采信是違法行為。其證明和說明的詳細內容請見附件書面材料《張秋梅對企業(yè)在中級法院提供的證據(jù)(5)有以下異議:(一共6頁6張附件)》。
三、企業(yè)在中級法院當庭撒謊,其證明和說明的詳細內容請詳見附件書面材料《關于張秋梅要求補發(fā)差額工資的處理意見》(一共5頁5張附件)。
四、針對聽證時,省高級法院法官提出在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勞動裁決書后,張秋梅不服應當在15日內到當?shù)鼗鶎臃ㄔ浩鹪V重新審理,否則訴訟失效的問題回答如下:張秋梅認為,前面程序錯了,后面就全錯,不能錯上加錯。中級法院“違法”受理此勞動爭議案件,錯誤程序產(chǎn)生的“次生程序”也是錯誤的,張秋梅不同意接著走錯誤程序。即程序已經(jīng)錯了,不同意再繼續(xù)進行下一個錯誤程序。如果那樣(胡亂整)的情況下,“法定程序”就被企業(yè)和中級法院全都給整反了、顛倒了,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張秋梅此時才知道還有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這樣的訴權。
1、前面開始程序錯了,后面帶出來的程序和問題也都是錯誤的,即后面跟著處理的的事情也都是錯誤的。所以,接著再談案件主題內容已經(jīng)無意義。因為,企業(yè)向基層法院就同一爭議事項“提起訴訟”或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前后二者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問題;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救濟程序和途徑;二者解決和處理問題的方法不相同;審理的主體內容也截然不相同;前者是勞動爭議案件主體內容重新審理,后者是審查監(jiān)督仲裁委員會程序等主題內容(見本法第49條規(guī)定的六項);是兩件不相同的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2、哪里有錯誤,就應當糾正哪里的錯誤和改正哪里的錯誤。
3、中級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無中生有、自制權力撤銷“非終局仲裁裁決”后,如果張秋梅繼續(xù)沿著違法程序產(chǎn)生的“次生違法程序”走下去,十五天內到基層法院申請重新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此基層法院案件與中級法院此案件是兩個案件,二者沒有關聯(lián)性,既沒有互補關系。所以這與企業(yè)在張秋梅工資中扣除的中級法院案件受理費和送達費440元沒有關系,無法得到保護,該費用是一筆違法費用,張秋梅不應當承擔,企業(yè)又多扣4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要想維護此利益,只能“再審”解決。
五、本案是啟用法定程序錯誤,而不是使用管轄錯誤。就是說,即不是區(qū)域管轄錯誤,也不是上下級別管轄錯誤,而是違反法律設計和規(guī)定程序的錯誤,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故意曲解《勞裁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法條規(guī)定的意思表示,并“枉法裁判”。
1、本案如果是上下級管轄錯誤,中級法院受理此勞動爭議案件,就應當依法實施“對主體內容進行全面重新審理程序”后,并依法作出新的“判決書”,而不應當作出撤銷的“裁定書”;同時不應當適用《勞裁法》第四十九條共計(一)至(六)項的規(guī)定對本案實用“準行政案件審理撤銷程序”后,且中級法院違法“自治權力”撤銷“非終局勞動裁決”。
2、不能說啟用法定程序錯誤就是使用管轄錯誤;啟用法定程序錯誤與管轄錯誤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二者是不同性質的兩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假設:如果企業(yè)當時到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即,提起訴訟,重新審理”,則是管轄錯誤,否則不是管轄錯誤。也就是說:依法應當?shù)酵墑e甲處起訴,卻錯誤地到同級別乙處起訴;或依法應當?shù)酵墑e甲處申請撤銷裁決,卻錯誤地到同級別乙處申請撤銷裁決。這兩種情形都是管轄錯誤,否則不是管轄錯誤。
3、“提起訴訟”與“申請撤銷裁決”不是一回事,而是不同性質的兩個法定救濟程序!企業(yè)“強硬”啟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錯了責任自負 ,否則期滿(超過15日)視為“企業(yè)放棄訴權”,認可了“勞動爭議裁決書”。
4、中級法院應當按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程序。中級法院是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單位,不是制定和修改法律規(guī)定的單位,中級法院沒有這個權力,中級法院沒有權力不執(zhí)行或修改“法定程序”。中級法院與當事人“無權共謀一致改變法定程序”,否則程序違法,裁判無效。
六、中級法院在裁定書當中對事實認定錯誤,認定張秋梅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具體加班時間和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以及無有效證據(jù)予以佐證的情形。張秋梅認為:這些情形都不屬于《勞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共計六項規(guī)定撤銷的情形之一,故適用法律錯誤。
1、關于中院認為:“《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符合中級法院受案條件,屬于法院司法審查范圍”的問題。張秋梅認為:中級法院沒有證據(jù)證明和說明黑市勞仲裁字[2008]81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就是“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即沒有證據(jù)證明和說明就是“一裁終局的案件”。仲裁委也沒有認定(裁決)“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所以中級法院“無權撤銷”仲裁裁決。中級法院民一庭在使用和適用法律上都有錯誤,作出的《裁定書》是違法行為。
2、關于中院認為:“由于張秋梅向黑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具體加班時間”的問題。張秋梅認為:(1)有工資條和工資折作證(2008年五一之前八個月的,每月工作30天或31天滿勤,雙休日工作了);(2)有大島國貿(mào)城《市場經(jīng)營手冊》規(guī)定“每周七天工作制”(雙休日工作了)為證;(3)有企業(yè)向仲裁庭提供的出勤表、報工表、工資表等材料為證;(4)企業(yè)沒有按申請人張秋梅及仲裁庭的要求提供齊全每月的出勤表、報工表、工資表等材料,為此依法企業(yè)應當承擔不利后果;(5)有證人證言當庭出庭作證;(6)詳見其他材料的說明。這只是“證據(jù)”問題,不屬于“適用法律、法規(guī)有錯誤”的情況,仲裁委適用哪一條款錯誤了?
3、關于中院認為:“且證人賈紅靜與仲裁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的問題。張秋梅認為:中級法院沒有證據(jù)證明和說明這個認定。詳見《信訪書》第(十四)條等的說明。以上1、2、3條所述的問題,都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至(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既不屬于撤銷情形。用人單位和中級法院有證據(jù)證明賈紅靜證明的問題是假證或偽造的嗎?“證言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不等同于“證據(jù)就是偽造的”;反之,“偽造的證據(jù)”也不等同于“證言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偽造的證據(jù)就是偽造的證據(jù),不是別的證據(jù),二者是不同性質的兩件事、兩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不能將“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與“證言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的概念和意思等同起來。證據(jù)假設就是“偽造的(假證)”,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拿出證據(jù)證明之(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否則理由不成立,不能以此情形撤銷。
4、[2009]黑中民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張秋梅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具體加班時間和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以及無有效證據(jù)予以佐證的情形。被申請人張秋梅認為:這些情形都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共計六項規(guī)定撤銷的情形之一,同時更不是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不具備法定撤銷情形,故不在撤銷范圍之內。中級法院主觀故意混淆該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真正含義,違法裁判。
請詳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注解與配套解釋書的第59頁的解釋:本條第一款中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錯誤的。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規(guī)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2)適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guī)的;(3)援引法條錯誤的;(4)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guī)定的。那么,請問中級法院及被申請人企業(yè)“市仲裁委員會適用哪一部法律法規(guī)、哪一條款錯誤了?”《仲裁裁決書》中找不出,《民事裁定書》中也找不出。
5、(一)依據(jù):(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2)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第六條“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注:證明是否有具體加班時間,這是減少勞動報酬的直接證據(jù),按此規(guī)定應由單位舉證)。(二)根據(jù)以上(一)條所述法律、規(guī)定、實際情況等,用人單位國貿(mào)城不能按時舉證的情況下,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并承擔法律后果,所以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國貿(mào)城承擔不利后果。
那么,本條所述的(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2)法釋【2001】33號《證據(jù)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條就是張秋梅向仲裁委提交的具體加班時間的證據(jù)。
6、關于“具體加班時間的證據(jù)”問題,請詳見附件書面材料《關于張秋梅再次信訪問題的答復》。
七、張秋梅不知道中級法院在“無受案權”的情況下,“自制權力”撤銷“非終局勞動裁決”后,張秋梅的下一步“法定訴權”是什么?請求最高院和省高院用書面形式明示。
八、其他說明詳見附件:在省高級法院的《申請書》及《信訪書》等。
綜上所述,本案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裁定更是違法行為。企業(yè)“啟用程序違法”,錯誤程序出現(xiàn)錯誤結果。故,現(xiàn)請求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09]]黑中民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
此致
國家最高級人民法院(含省高級法院)
申請人(申訴人):
2011年5月15日119.109.7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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