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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為了獲得原告村民組每人50000元的拆遷補償費,2023年2月13日當天同時辦理結婚登記和戶口遷移,登記后雙方沒有同居過夫妻生活,到擇定的8月23號舉行婚禮的那天,原告患新冠發燒與被告分居,后查出慢性支氣管炎,原告在家養病治療10天左右后去外地公司上班,被告回娘家生活上班,此后,每二至三個星期回家一次,但沒有過夫妻性生活,2024年3月被告要求獲得原告婚前房屋拆遷款440000元,原告沒有同意但給了被告村民組每人50000元的拆遷補償費60000元,被告與原告矛盾加深,直到至今原告與其父母曾多次接被告回家,均遭到拒絕,原告被迫有時想在被告家中過夜生活,被告及其家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讓原告自己一人在二樓睡,原告的精神遭到了崩潰性的打擊,結婚登記后,被告購買了價值125000元的比亞迪轎車一輛;在農業銀行定期存款500000元,原告及其家人為了娶被告,舉債給付被告近600000元,被告卻自領取結婚證至今拒不與原告過夫妻生活,原告2025年,經人介紹請律師維護個人利益,2026.03.17號開庭,原、被告雙方律師溝通下x原告的律師給原告的解釋是:被告支行定期存款500000元已經取出,如果被告每年以日常開銷為借口每年花費4~5萬元,拖延離婚時間,兩,三年后得到的會更少x,給付原告95000元和被告購買的比亞迪轎車一輛。原告簽署了調解書,這樣需要重新走法律程序進行二次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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