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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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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在我老公很小的時候為了和新愛上的女人在一起把我婆婆休掉。當時我婆婆沒有經濟能力只能把我老公和他的孿生哥哥都留給我公公,然后我公公的二婚妻子帶著她和前夫的女兒嫁給我公公。我老公兄弟倆和那對母女相處不和。后來我婆婆有了穩定的工作和房子,我老公兄弟倆在他們初一那年離開父親家投奔母親。<br> 可我老公兄弟倆小時候家樓下社區里和另一個男孩打鬧把那個男孩的性器官打傷了,當時帶著那孩子去醫院看了給賠了錢這事就了了。可是當年受傷那孩子現在結婚了之后發現性功能有問題,他的家人認為一定是小時候那次受傷搞得。我公公已經在三個月前癌癥去世,現在公公的二婚妻子給我們發來求助信息,說那家人剛剛找到她家也就是我公公生前住所,說讓她轉告我老公兄弟倆,讓他們都自行切下自己的生殖器官送過去,以賠償他家孩子由于當年受的傷給現在造成的損失。如果過期沒送到他們就要對我公公妻子和其女兒進行嚴重身體傷害把她們弄殘廢。我們當然不能答應這種無理要求。我老公兄弟倆和那對母女本來關系就不好,我公公去世后又因為遺產問題打的很厲害,所以我們真不想管。那家人不知道我們的具體住址,所以我老公兄弟倆目前是安全的。可是如果我們置之不理,那家人真把那對母女傷害了我們會不會有連帶責任?就算沒有法律上的責任我們也怕受到輿論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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