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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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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梁xx經自然人張xx介紹,后與河源hh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接《廣東省zz產業園x南區x先進制造業片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振沖碎石樁工程》,因梁xx公司工商執照未辦理完成,無法簽署公對公合同,后與江蘇hy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口頭商定以江蘇hy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為掛靠主體與河源hh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合同并辦理結算事宜。<br> <br>1、為了凸顯梁xx為實際施工人身份,河源hh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hy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署的勞務合同原件由梁xx本人保管。<br> <br>2、本工程全部施工人員均屬梁xx找來的農民工,農民工代表胡偉、劉朋輝均及10幾名農民工可提供書面證據舉證;<br> <br>4、所有農民工基本工資已由江蘇hy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代發。<br> <br>5、履帶吊租賃方也可以提供書面證明,證明是梁xx租賃,租賃費由江蘇hy代發。<br> <br>6、如今河源hh建設有限公司已付款江蘇hy建筑勞務有限公司80萬元,剩余70萬元未付,期間,江蘇hy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付給梁xx任何一份工程款,同時不承認掛靠事宜,想要獨吞此筆工程款。<br> <br>7、項目業務主體是由江蘇hy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河源hh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而梁xx僅與江蘇hy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口頭協議,現在,梁xx想要要回后續工程款,請分析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來進行維權及要回未支付的工程款,請為我出一份函件發給河源hh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停止支付江蘇hy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將剩余工程款支付至梁xx新注冊的公司,
[ 回復|追問 廣東律師·河源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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