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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父親和鄰居共同出資購買了約為180畝的一塊田地,這塊田地分為1,2,3,4,5,6共六塊條田。當時約定分配1,3,4條田歸我父親種植。2,5,6條田歸對方種植。但到2008年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時,雙方同意將1,2,3,辦為我父親使用。4、5、6歸對方使用,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后來對方說他的2號條田比我的4號條田好,要求保持2004年的分配種植,說等4號條田和2號條田差不多一樣時再按土地證種植。當時關系較好,我父親也就同意了。2009年對方把地轉給其妻弟種植,后來因我父親開荒了2號與3號條田中間的一塊荒梗,對方妻子母親非說我父親開荒的荒梗有他的一半(對方種植的2號條田的面積比我父親種植的4號條田面積大,且對方的土地證上的4、5、6三個條田的面積是91畝多而我父親的1、2、3三個條田只有88畝多,換句話說:只要對方種植的2號條田和我父親種植的4號條田相等,那么其余的部分都歸我父親所有)。當時我父親想他的地又不少,于是就沒有再給他地。對方妻子母親無理取鬧說不給他地就是不行,且2號條田比4號條田高故意找事每次澆水都往我地里跑水,給他講他就說不是故意的,(可是2004年至2008年四年也沒有這樣過)。我父親忍無可忍就起訴到,要求按土地證種植,他不同意說2號地好,我父親想:算了他要種2號地就讓給他好了,只要把2號地比4號地多出部分還給我,以后不再找事也行。于是在2009年5月11日達成了協(xié)議。即:我父親同意2號地有他種植,并更改國有土地使用證,對方把多出部分還給我父親等事項。協(xié)議簽完,對方就回了老家,地又交給其妻弟妻畝,但其妻弟、妻母并沒有因此收斂,反而更加猖狂,多次故意尋釁滋事,其妻母(老年人)還毆打我父親。我父親均忍讓,就想等對方當事人回來變更完使用證就將地轉讓。結果2010年對方當事人回來不但不與我變更反而將我在2號條田的飲用壓水井挖斷,經(jīng)多方調解他都不讓我方接井吃水,我父親無奈再次起訴到。我父親是個沒有文化,更不懂法律的人。沒有先撤銷協(xié)議,就請求按土地證種植。所以一審下了裁定要求我方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因對方欺人太甚,我父親已不能在做讓步,于是上訴到中級人民,中院認為協(xié)議未履行,所以撤銷了一審裁定,發(fā)回重審。二審判決:認為地一直是對方種植,要求我們更改土地證。對方的理由是:當時發(fā)證錯誤。我不認同。已經(jīng)過去兩年了雙方都拿了證,且交了三年的費用,土地證上也沒有任何備注。我不服判決,請問律師這個案子我能打贏嗎?我們該怎么打?哪位律師愿意幫我們打這個案子。我是2011年3月11日收到的判決書。謝謝!222.82.2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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