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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店里有一個店員,一個多月以前收購了一輛舊的電動自行車,收購價是300元,因為車子來的時候滿車都是泥,有些地方也有破損,當時看上去只值這個價,那個店員在收購前也問過那個賣車的人,這車是不是他自己的,那個賣車的說是他自己的,那個店員才以300元收購了那個電動車,賣車的那個人也是同意的,后來那個店員根據當地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對那個賣方的身份證予以登記。后來一個多月以后,也就是2011年3月9日,當地公安機關來店問有沒有收到一輛電動車,我們說有的,并做了相關登記的,當時那個店員不在店里,第二天也就是3月10日,當地派出所兩個人開警車把那個員工帶走了,我們問那兩警務人員為什么把人帶走,他們說:“你們消臟,之前你們收的那輛車就是臟車,現在要拘留你們?!蔽覀冋f:“為什么說我們消臟,我們又不知道那是臟車,而且我們也根據你們所說的要身份證登記,我們也登記了。”后來就把那個店員帶走了。我們到當地派出所了解,他們說要以消臟罪名拘留那個店員,當時我們問那些警員有什么證據說那個店員是消臟的,得到的答案卻是:“臟車是從你們店里賣出的,”以這樣的說詞拘留了那個店員,到現在已經有三天了,當時那些警員拘留那個店員的時候也沒有出示拘留證,而且這三天我們也沒有收相關的什么證件,我想問一下,那個店員在實屬不知道的情況下收購了那輛車,這樣的行為屬消臟嗎?當地派出所在沒有確實證據的情況下,以治安拘留的罪名拘留了那名店員,這樣也符合相關規定嗎?114.216.1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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