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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為原告落實拆遷安置政策,不作為造成利息損失。
依法判令被告補償不同區(qū)域段的差價。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2010間過度費、建造差價損失地基基礎損失。
4、判令村上擋住不讓建、所造成誤工損失及過渡損失,與溝通費用。
事實及理由
1993年之前,原告原在西蘭路xx縣城四廣場xx畝宅院一處,有臨街門面房,同時原告在此處 自主經(jīng)營家俱、木材生意。1993年,因312國道慢行道拓寬,原告房屋被拆除一間,到1995年時,因xx縣城市給水管道施工經(jīng)過原告房屋地下,原告為配合城市建設,按xx要求,全家從該房中搬遷,到2003年,xx縣西蘭大街拓寬改造,被告設立xx縣城市建設指揮部將原告房屋拆除,土地予以征用。按相關法律及政策規(guī)定,被告應對原告進行拆遷安置并支付原告的拆遷安置過度費等。到2005年,根據(jù)縣城建局會議紀要,決定從95年到2004年過度費增補土地,在縣城東環(huán)路北段為原告劃撥宅基地共0.7畝,可由于該 地內(nèi)電力及通訊桿影響無法建設,直拖至2008年,因原告孩子成人,急需結婚用房,原告便停止一切工作,專職找被告落實政策,在原告無數(shù)次催促下,直到2010年10月9日才發(fā)文明確給原告劃撥,到12月25日才移除宅基地內(nèi)電桿等。2011年3月,正當原告正建時,被告又將為原告劃撥的宅基地區(qū)域納入舊城改造范圍,盛唐大觀園項目落戶此區(qū)域,縣拆遷辦發(fā)布了停止在該區(qū)域進行建設的公告,無奈原告只好停建,被告給原告的安置無法實現(xiàn)。近20年來,被告方雖多次發(fā)文,但問題一直未予解決。原告及家人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居無定所,數(shù)次搬家。被告的不作為行為致原告及家人的身心、財產(chǎn)等合法權益受到限大的侵害。
到2014年12月30日由城建局、xx、法院人參加:我問莊基基礎不下于20次,mxx回答基礎沒有問題他負責。協(xié)議是春節(jié)前城建局給錢時出的,當時急著用錢簽字,沒認真看。事后問李局長,說協(xié)議不是他寫的。他也沒細看。20多年來,所受的身心傷害言以難表。xx出爾反爾多次。使我每次不能建設。好不容易落實到青龍村,群眾擋住不讓建,一托就是十個月。費近周折基礎還是6米深的坑。城建局說讓我出五萬,其余他負責找了四年無人管。無奈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及時予以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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