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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大法師 | | 積分:238844 | | 經驗:133205 | | 發帖:2166 | | 注冊:2009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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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必須為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被告人李莊在擔任龔剛模的辯護人期間,利用會見龔剛模之機,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供述,教唆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引誘龔剛模的妻子程琪作龔剛模被敲詐的虛假證言,指使龔剛華安排保利公司員工作虛假證言,并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提交同志龔云飛、龔剛華、程琪等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莊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看看,對李莊的判決陳詞。教唆、指使、引誘。辯護人的行為被有罪化,沒有任何結果的行為被有罪化,那么你還敢當刑事辯護人嗎?
李莊之刑,說明在大勢面前千萬別逞能,在人民民主專政的鐵拳面前千萬不要標榜自己是權利的斗士。否則,只能是粉身碎骨。
李莊之刑,讓律師們噤若寒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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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至上,法律至上,正義至上.是本律師工作之座右銘.實踐中堅持追求效益化,效能最優化,效果最佳化.努力使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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