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勛: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http://news.sina.com.cn/pl/2009-12-20/082019298285.shtml)
眼下,重慶的打黑除惡專項斗爭進行得可謂“如火如荼”。盡管一些人拍手稱快,但最近發生的一些事件,引起了不少人的深思和憂慮。比如,李莊律師的所謂“偽造證據案”,里面疑點重重,已經引起了律師界和普通民眾的廣泛關注。就在此時,12月18日,新上任的重慶市局長林育均在重慶“主城九區律師工作座談會”上說:“在當前的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中,重慶律師必須顧大局、講誠信、守紀律、重操守?!辈娬{“重慶律師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12月19日《南方都市報》)
其實,人們一聽這話并不陌生,因為早在今年8月,某官員就已經講過類似的話,要求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從法理上講,從我國的《憲法》和《律師法》的規定上講,這樣的要求完全誤解和扭曲了律師的角色,把律師當成了政客或者官僚,當成了利益政治(而非“原則政治”)的附庸,當成了權力的幫兇,背離了法治精神和人權保護原則。我們的《憲法》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第三十三條)。那么,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權?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允許公民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公民這種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在三大訴訟法中都有規定,不得受到侵犯。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二條)。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同上)。在這里,律師的角色定位很明確,他們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不是“為政治提供服務的人”。他們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不是維護“政府官員的權力”;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不是維護“紀律的恣意推行”;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不是維護 “戕害公平正義的大局”。
從這個意義上講,律師只需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法》第三條),不應當“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如果要求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那“憲法、法律、律師職業道德”該放在什么樣的位置上?難道“政治”、“大局”和“紀律”高于憲法和法律?從法理上講,憲法可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呀!難道還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政治”、“大局”和“紀律”?
也許有人會說,人家所說的“政治”、“大局”和“紀律”與“憲法和法律”是一致的。那么,我的疑問是:既然二者是一致的,那還有必要再用不同的詞語重復一遍嗎?實際上,從語義學上講,“政治”、“大局”和“紀律”與“憲法和法律”在含義上是差別很大的,硬說它們一致恐怕有悖定義的規則,導致奧威爾在《一九八四》中所揭示的那種對語言的濫用。
退一步講,即便要求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的做法有一定道理,也根本無法公正地實施。誰能說清楚這條“清規戒律”的含義究竟是什么?律師需要講“什么樣的政治”,什么才是“政治”?律師需要顧“什么樣的大局”?什么才是“大局”?律師需要守“什么樣的紀律”?什么才是“紀律”?
如果不是玩文字游戲的話,我相信,沒有人能說得清楚。這種含混模糊的口號根本不適用于法律領域,根本無法要求一個律師去遵守,因為法律領域里講求確定性,只有具有相對確定含義的規則,律師才能遵守。這正是法治的基本要義之一,否則的話,就要淪為人治——一種喜怒無常的治理模式。我相信,沒有多少人愿意回到人治時代,愿意生活在不講規則的危險社會里,因為在那樣的社會里,哪怕一個擁有很高權力的人也無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權利。
法治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律師是推動法治和保護人權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群體,甚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沒有律師這個群體,就沒有近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就沒有對人權的有效保護?,F代公民所擁有的所有基本權利,幾乎都是律師堅持不懈地幫助當事人爭取來的。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律師既捍衛了當事人的權利,又促進了整個社會的文明和進步。對于這樣一個群體,公權力機關和社會各界都應當呵護和尊重,應當捍衛他們神圣和高貴的辯護權利。
然而,不幸的是,近幾年來,在我們這個社會里,律師的辯護權利屢遭侵犯,甚至出現了一些律師因正當行使辯護權而被治罪的案例。一些政府官員仍用陳舊的眼光看待律師,把律師看成自己權力的敵人,想方設法刁難和壓制律師。這種錯誤的態度和做法不僅違反了憲法和法律,而且阻礙了法治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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