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記者鄭琳、莊慶鴻12月14日發表于該報的《重慶打黑驚曝辯護律師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違背基本的新聞原則,將一個事件報道寫成時政評論,對中國律師業和《律師法》肆意詆毀,對中國執業律師進行無知的不負責任的貶損,對個別律師的行為進行渲染和夸大,對一宗尚沒有經過司法審判定性的事件先進行媒體審判和媒體定性,充滿了對現代法治意識的無知和偏見,嚴重詆毀中國律師業的形象,應當進行嚴肅的澄清。
第一,官氣十足,媒體定罪,未審先判,將涉嫌犯罪定性為已經犯罪。
該文稱:“12月13日,“律師造假門”始作俑者李莊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一起國內罕見的涉黑案件“律師造假門”被急速曝光。”嘩眾取寵迎合網絡熱門手法杜撰出一個“律師造假門”。“批準逮捕”只是尚無定罪效力的強制措施,這個律師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對被告進行合法幫助,還是在造假,按中國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說了算。這兩個機關沒有確定權力。所謂“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獨家報道,只是該報自己在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聯合辦案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沒有其它的媒體“急速曝光”,這明顯是虛假報道手法用語。本文所稱“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證據。由于律師的法律幫助,被告明白后,改變原有對事實的認識和口供,是每個刑事案件都會發生的。如果重慶警、檢是以此為據定性,沒有其他的事實和證據,那這個案件最終肯定是個錯案,李莊無法定罪。因為《刑法》306條的含義“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利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的“幫助偽證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這種口供的改變。這是記者受辦案機關舊觀念影響的基本法律常識的錯誤。
該文還稱:“李莊,48歲,混跡律師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在京城也頗有“背景”。注重“身價”的李莊此次肯來重慶打涉黑官司,除受龔剛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應來“撈人”,其實更重在“撈錢”。”對一個執行辯護職務的律師,在沒有司法定性前,這個記者很無知地已經對他定性為是“混跡律師界十余年”,是“為撈錢”,是“有背景”。已經將其媒體批判為一個混混。
第二,以偏概全,惡意貶損中國律師整體形象,對所有到重慶辯護的律師貶低為同小姐一樣“人傻、錢多、快來”的圏錢者。
該文稱:欣喜之余,李莊向京城同行發出信息:“夠黑,人傻,錢多,速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慶政法干部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重慶打黑除惡一系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到重慶代理涉黑訴訟”一時成律師界熱門。許多北京律師如趕場般云集重慶,尋找開展“業務”和施行“潛規則”的機會。”將有一萬六千多律師的北京律師群體,描繪成一群如蠅逐臭的唯利是圖者。對中國律師業既無知又妄加評論,認為律師為保護被告基本權利的工作,都是為了撈錢。
第三,全面否定中國刑事辯護制度,稱95%刑事辯護是無用的。暗示中國百姓沒有必要請律師,請律師是受“第二次傷害”,化冤枉錢。甚至稱律師是“國家和民眾的災難”。
該文稱:“據資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勝訴的比例僅有5%,也就是95%是敗訴。“面對當事人的巨大訴訟投入,有多少律師在說明敗訴原因之余會對當事人說‘對不起’?當事人有苦難言,實際上造成了‘第二次傷害’。律師的尷尬作為和濫用‘潛規則’,所造成的災難全由國家和民眾來承受。”
刑事辯護的勝訴率,是這個記者和新聞來源者的十分荒謬的“發明”。可以負責地說,“刑事敗訴率”,是這位無知記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國最高、司法部、全國、國家統計局,從來沒有這種數據統計和所謂的“資料”。因為“勝訴率”是有多種參數影響的抽象概念,根本無法統計。刑事辯護的功能,是保護被告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是人類文明的重要進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錯案發生。這位記者和新聞提供人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封建社會。以死刑案為例,x錯一個都不行,如果按這種“比例法”,難道x錯5%都是可以的?這位記者知道中國一年有多少死刑嗎?95%敗訴,如果是指有罪判決都算敗訴,那么排除情節、減輕情節和幫助法庭準確定罪量刑,難道就是無效辯護?有罪判決責任就是律師?佘祥林冤案是誰造成的?聶樹斌是誰錯x的?難道要律師說對不起?說律師辯護是“第二次傷害”,象土改一樣抓起來不用審判就決,象文革一樣不經審判就定國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內*大工賊,看來是這位記者期望的。說律師“所造成的災難全由國家和民眾來承受。”不用說法律水平,這位記者的現代人文意識,連中學生都不如。這樣的文章,中青報能夠出籠,確實體現了中青報的墮落。
第四,違法透露偵查內幕,將偵查觀點渲染成定性事實。充滿有罪推定的“專政觀念”。
《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權不受侵犯,會見不被監視。但是,從這位記者的報道中,李莊律師辦案中受監視的跡象非常明顯。該文說:“其實,在龔剛模按響報警鈴之前,律師李莊等人違法操作、妨礙正常司法的行為已引起相關部門的警覺,巡查民警多次批評和警告,李莊仍置若罔聞,看守所依法作了詳細記載。”看守所無權監視律師,不得干擾律師的正常會見工作。這個“相關部門”已經是直接違法的行為,被這位記者報道成正面行為。
為了涂黑律師,這位記者違反法律規定,將偵查內幕未經審判大量公開。稱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種醒悟,是檢舉立功。將其未質證也無法去澄清核實的口供,進行所謂的“公開”:“龔剛模說,李莊為我打官司就是為了錢,最終處理結果還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贏,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偽證,倒霉的還是我自己!”說律師引誘要被告翻供:“李莊在第二次會見中對龔說:從你的材料中看得出來,你肯定被誘供和刑訊逼供了。法庭上問你是否被刑訊逼供時,你要大聲承認,還要把刑訊逼供的過程夸張地演示出來,以刑訊逼供為由否認原來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口供。同時,李莊還編造了一大堆細節,要求龔剛模在法庭說: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編的,因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莊用威脅口吻告訴龔剛模:如果依照刑訊逼供所說的筆錄就得斃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對專案民警,龔剛模發泄般吐露幾天來煎熬著他的秘密:他妻子從北京請來了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莊、馬曉軍。在與李、馬二人的前后3次會面中,李莊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術。”
這位記者不明白,他這樣單方報道時,李莊和龔剛模都關在里面,喪失了正常的話語權,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質證和辯駁。這種報道是“專政報道”的常用手法,是違背基本的新聞公允原則的。被告口供,特別是檢舉立功材料,是偵查機密,偵查人員無權在開庭前透露,連律師都無權透露,記者怎么可以這樣泄露報道?誰知道龔是不是這樣說、有沒有說過、是什么樣的情況下說、其動機又是什么?這種“曝光”,除了證明辦案機關急于定性和引導社會輿論的慫恿和授意外,這兩位記者的身份和意圖,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將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聯合辦案,視為正確做法,是非觀念混淆,對公檢法聯合辦案對付毫無防衛能力的律師,進行正面鼓吹。
該文稱:李莊、馬曉軍等律師教唆龔剛模翻供、串證等問題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慶打黑領導小組的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
我國《憲法》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檢察、依法獨立檢察、審判,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干預。都介入“聯合”,還要走審判程序干什么?這是中國法治的倒退和舊法觀念的回潮。自從中央政法委宣布結束“嚴打”進入常態后,“公檢法聯合辦案”已經是明確不允許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約,各自發揮職能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的的刑事偵查分工,偽證罪是公安獨立偵查。重慶的案件,公開宣稱“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來調查兩個律師的幫助偽證問題,是不是太小題大作了?充分體現了一種非常態和不依法辦事的現象。把依法辯護的律師視為阻撓打黑的惡勢力,用對付黑社會的手法來對付律師,這兩位記者不以為非,反而津津樂道。
第六,非議詆毀和否定全國人大新立法的《律師法》,為一些落后的舊法觀念招魂。
該文為了否定律師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認為全國人大已經通過、國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師法》是不合時宜的,影響了重慶打黑。他們說:“李莊現象”泛濫的背后,是“潛規則”還有其存在與蔓延的空間,一種原因是我國《律師法》相對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對滯后。”這種論調,是立法爭論中一些淘汰舊觀點的泛起,也是《律師法》通過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師權利嚴重被擱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過程的人都清楚,我國現《律師法》已經是非常保守的一種定位,同中國已經加入公開承諾遵守的國際人權公約還有不少距離。而該文借重慶“打黑”之機,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觀念,非議少得可憐的律師法中的些許進步。
第七,將法律規定的律師正常法律幫助工作,理解為幫助翻供,將律師正常調查,理解為串供。誤導刑事訴訟基本常識。
從報道所稱,李莊等律師介入本案是審判階段。該階段偵查已經完畢,口供證據已經固定,法庭上怎么說,都不可能影響已經固定好的筆錄。審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對這些口供進行質證核實,還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質證時都會有同意、確認、糾正、澄清、辯解、否定。這些都是庭審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審的意義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構成偽證。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就是要對控方證據進行核實,對各被告口供,向被告進行核實鑒別。對律師將進行的的證據調查思路、已經取到的證據、證據的證明內容、證據的線索,向被告進行一一詢問,包括告知已經有的證據中的矛盾和證明力。一些公安機關濫用權力,審判階段還監視律師,不讓其向被告核對和告知,這是違法的、侵越辯護權的。這位記者盲從了這些違法觀念,以為這是“串供”。該文說:“李莊在首次會見龔剛模的過程中,即向龔剛模宣讀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材料,特別是宣讀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筆錄,同時還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訴了龔剛模。”他不知道此時偵查早已結束,律師這樣做是合法的。但經過他的這種報道,給社會上包括一些偵查機關產生一種誤導,以為這真是一種偽證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師審查定罪證據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這位不懂刑事辯護的記者非議,按控方觀點指責和辯解說:“但是經過司法調查(該記者對何為司法亦沒有搞懂,將刑事偵查說成司法調查),李莊的種種造假設計經不起推敲,其“刑訊逼供”和“無法正常會見”等種種說法不攻自破。”“為設置更多障礙,李莊不斷炮制出新的質疑,如檢察機關移送證據不足、龔的交待筆錄出現多份雷同等。”“檢察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復印件,與擬在法庭舉示的證據內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刑事訴訟規則》關于移送主要證據范圍的規定;而筆錄雷同系多位偵查員在不同時間對龔進行訊問,其內容不可避免會出現相同或相似。”把律師正常的履行職責行為,的不嚴格按刑訴法、律師法保障律師閱卷權的行為,編排成是律師在刁難,并進一步認為是一種偽證、撈錢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師“撈錢”,閉口不談有無合同、有無私下收費,渲染律師都在唯利是圖。
該文中多處反復渲染律師的大規模“撈錢”。是煽動社會敵視律師的“最有x傷力”的一招。在其報道中,沒有一個到重慶的律師不在巧取豪奪。不交待有沒有協商和合同依據,當事人自愿還是被要挾、被騙。報道稱:“龔剛模的親友“撈人”心切,再加上李莊的多番“演說”,幾天之內就總共支付了245萬元給“跨區域打撈隊”。李莊代表“打撈隊”要龔剛模的親友承諾:若要龔剛模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元,事成之后兌現。”如果此說如實,李莊涉嫌的就不是幫助偽證罪。而是違反執業紀律、違反律師法的行為,應當受行政處罰和懲戒。如果虛構事實騙錢,還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是,這篇報道沒有交待這些費用是辯護費還是其他代理費,是律師提出還是家屬自愿,是進律師所的帳還是自落腰包。而是籠統地用譏諷口吻說:“迫于無奈,龔云飛又托人再次給李莊的賬戶“裝”了100萬元。”好象律師收錢就是犯罪。重慶案件中,律師和“錢”似乎結下不解之緣,如沸沸揚揚的女律師和法官勾結進帳4千萬之類。我們不排除律師隊伍中確有唯利是圖者,嚴重違規高標準收費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國的律師都在不顧公義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師涂抹成比黑社會還壞。這種無知和偏見,在一個中央的青年大報上出現,體現了中國現階段法治意識的倒退和觀念的混亂。中國青年報如果是一份有責任感的報紙,應當鄭重向全國律師界公開道歉。(12月14日)
附:12月23日,最高人民下發《關于人民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其中規定,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此規定很明顯是針對李莊案中,有關媒體傾向性明顯的報道而出。
(作者為中華全國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副主任,一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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