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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底在南京江寧區將軍大道我騎電動車載我妹妹直行被一輛白色轎車轉彎撞上,我住院20多天,多處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十級傷殘,誤工期240天,營養期120天,與我同行的妹妹右腿骨裂,住院15天,經司法鑒定十級傷殘,誤工期180天,營養期90天。交通部門裁定肇事司機全責。我們分別于2019年3月和4月向江寧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等,我妹妹先行立案開庭,判決賠償結果我妹妹的誤工賠償按照在崗職工賠償標準判賠,2018年在崗職工基本工資:79741元,180天共計賠償:39870.50元。我比她后立案開庭,我的誤工賠償按照城鎮居民收入:47200元,240天共計:31466.66元。出事前我與妹妹共同經營一家小吃店,營業執照以我妹妹個人名義申請的,另外我與他人在托樂嘉共同經營一家披薩店,以我個人名義申請,出事前我與妹妹都屬于個體工商經營戶,為何我的我們的誤工賠償標準不同?現在我對判決的誤工費不認可,又過了上訴期,我該如何進行有效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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