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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國企糧食系統連續四十年工齡的職工,70年參加工作,78年因冤案開除回家。9o年恢復工作,92年轉合同制時,糧食局按計劃外用工上報參加選招合同制,結果勞動局批準我轉制,沒有批填讓我個人交養老金。我沒有交,糧食局應該給我重報,交納養老金,辦參保手續,而沒交,造成漏保。94年我(下海)外承包,交240元外包費,保留工齡。2008年我回來補交承包費,辦理退休,周口市人社局下發文件,按停薪留職,另活就業交20%的養老金,2011年辦理退休。我申請仲裁裁決,我與糧管所一直保持勞動關系延續到2009年,糧所為我補交12%的養老金,(規定應為20%)。個人負擔8%,補我延期退休17個月生活費。醫療保險沒有辦理。法院判決駁回糧所的訴訟,訴訟費由糧的承擔,中院裁定,原審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撒消原判,重審,重審文字內容相同,我申請再審被駁回。檢察院于16年7月份,給我送達了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并指出,如果認為是冤案,可申請國家賠償或另案起訴。現在我想申訴,請求糧食局為我補交8%的養老金和8%的醫療保險金,66個月的應內退生活費,108個月少發8%的工資。我該到哪申訴,請幫忙,指路,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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