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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個縣城的墻壁上寫了一些牛皮癬,后來被城管抓了,他們對我的處罰如下:1.罰了一張1000塊的罰沒現金專用收據,這是對我的行為罰的.2.又罰了我一張5000塊的行政單位收款收據,上面的內容是:要我在規定的時間里把廣告給清理,如沒清理這錢就沒收了.我提出押金交1000行嗎,他講不行.不交就送我去拘留所,因我是在校讀書的.當時我身上有張銀行卡,他們要我把錢打在卡上,錢到賬了,就有兩個城管帶我去銀行取?回到XX局,他們開兩張收據給我,收據是正規的,我就把錢給了他們,我就離開了XX局,因為我是外地?廣告也就沒有去清理了.罰款前給我看了第八條在電線桿、樹木、住宅樓道上以及其他未經批準的場所書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的,依據《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清除,并可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他們這種收款是不是屬于違法行為,處罰前并沒有告知我依法享有的權力,我有權向他們要回我那5000元嗎我這個事的最終結果應該是什?請告訴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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