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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被害人男某,女某前倆5的時候因工作便利住租到了公司周邊高層住宅樓里卻被人殘忍的x害了.被害當日34時許倆名歹徒謀竄至被害人住處6樓走廊潛伏當3時許被害人出現當開起門將二人推進室用鐵棍猛擊頭手持尖x刺上被害人后,并捆綁后搶走人民首飾,等貴重物并威脅被害人說出銀行卡密碼后,逃離現場.事發后倆名歹徒本7日一一被抓,從公安機關將被告二人涉嫌故意x人罪,搶劫罪起訴到,從以上述事實的證據提起公訴至日期為056日同月被害人家屬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被告二人非占有為目的暴力劫取被害人財搶劫中至二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判出死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民事判決為幾萬元,二被告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下達判決6月四二被告均不服判決上訴至XX院以事實為由駁回維持原判.下達判決日期64依法報最高人民核最高人民判出二被告死刑核準下達日期75現已執行死刑.我認為該樓的產權單位對大樓有管理義務,對公共設施有維修的義對居民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出發當日該樓進入的防盜門已壞,電梯又無人看很明顯管理不當而造成了殘具我希望該樓的主管部門對這起負有責任.(我舉得證據照該電梯工等人的錄音這照片,錄音上很清楚的顯示電梯為24小時有人值班,陌生人無法乘等紡盜門已壞的證因管理的疏忽二被告輕而易舉的進入樓內,乘坐電梯6樓實施作案長個小時以相同的方式順利的逃離了作案現我想問司法界的朋友以及法律界的人事該樓的主管部門對這起案件是否承擔起責任.我請了當地律師我的律師給我的解釋是到一審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如二被告沒有賠償能力的話要對物業要求補充賠償.您是怎么認為(法律界的您是怎么看待這個案件后來才得知該樓的主管部門是軍區物業所79日起訴到了黑龍江哈爾濱軍事不予采下裁定日76日理由為民事案件的一方當事人為A.(這個理由法律上有依據)我不服判決上訴了上一級沈陽軍事沈陽軍事同樣的理由下裁定駁回上維持原判.下達日期為本6我本6日在一次提起了在審申請目前正等待消...我要的不是聘請律師這一類的物業要承擔那些責任呢我是個弱者面對一方官員時為什么層層的阻礙也請求過當地電臺煤體都不敢去采訪,理由為對方是軍區.有理走邊天下這句話真的是走不通嗎我想一直審訴到XX我還想知道如果我要想上訪的話該到哪個部門,謝謝請回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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