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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5丈夫朋友銀行貸款糾紛被判決限期還而丈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自家房產屬婚后共同購抵押在法為朋友做擔保.之后丈夫朋友無力償還,也判決要執行房子.后因種種原因擱置下來,沒有執行!!丈夫因病去臨終時才把這件事告訴我也才發現房產證不見而那個朋友早已不知去向了.雖然房產證被押在,但一直沒人提起這事兒也就不了了之后來我找朋友(工作咨詢了一下這件事,他和我去房產部門查了查當初抵押時有沒有辦理抵押登而且告訴我擔保法50日開始執行的,而房子的抵押時間513擔保法已經生所以沒有辦理登記的抵押是無效的.現在的情況是雖然理論上抵押無但實際上當時程序已經到了執行這一步了,只是因為種種原因而十幾沒有執行罷了,當時也不懂現在想想也許自己人也知道他們的程序不合法吧,所以一直沒有執我的這個朋友告訴我現在房產證壓在,要想要回或是提出執行異議,或是進行行政訴訟,但都是很是麻煩的費時費力費錢!!所以現在最好的辦法就是去房產部門補辦一個房產證,然后直接把房子賣就算以后來找,那也是胡攪蠻纏的事情!這種事情很難說清!因為這是屬于有爭議的案子!!現在弄的我也不知道該怎么!雖然知道有錯,但又怕補辦房產證再來找事!我該怎么解決這個!!還有房子是婚后夠買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丈夫一個人有權力抵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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