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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4月份,我與某裝修公司的設計總監高某以個人形式簽訂了一份施工合房型是挑高的單身公寓,當時作為出租用,造價為三首付60%為第一期工程款,工期656月底全面完工,全套以包工包料形我因在外地工作無法監督工程進7月底高某才交代與之合作的包工頭挾一期工程款1跑了,其余6000他個人花費了,工程分毫未動!此時,高某已和先前所在裝修公司解8月初乘機返回廈門,追討60%預付但直29號高某家人才替之還清,并且拒絕繼續施工,目前工程只完成倒樓板和拆墻的工剩余工程量最少需40原本打算過的新房根本住不了月回來工作做不了后決定自己住現在高某家人干涉此事,賠償談不工程停滯,高某正找其他人接手后面的工程項目,我們還在確認施工項目,單價,數量和材料品牌等具體細節,我想等確認后與高某簽份關于具體施工細節的協議,然后再做打算,這樣做對但眼看就要過了,后面的工期最少也5-40至少房子能在前完工,是否我一定要等到雙方達成賠償意愿后才開始動工啊求助ing....期待各位律師的高多多關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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