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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一私人企業王某62.4776萬元的民事經濟糾公安局見有利可將這民事案件定性為刑事案件,以詐騙罪將我刑拘了半在我拘押期間,公安局取出了我銀行帳戶里的162.4776并立即退給了該私人企業A(有A出具的收.后經法院判決,該款應全部屬于我的私人財且該案屬民事經濟糾紛.我從看守所出來找該企業A拿錢,但他已遠走高飛了,人間蒸發,在沒有其它辦法的情況下我以公安局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就將該款拿給A違法為由,要求公安局退還我的錢,但公安局卻辨說檢察院下了逮捕決定就說明了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你已經犯那么我們公安局根據刑法4條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并及時退還被害人.故公安局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退款沒有錯為由,拒絕我的退款要我想問的問題(1)刑拘、逮捕、偵查、起訴、判決在哪個階段才屬于犯罪分子?)法院未判決之前,公安局是否有權處置涉嫌犯罪人的涉嫌犯罪財產3)我應該起訴公安局還是A(4)法院執行的是公安局還是A(5)該案很明顯公安局和A是有預謀要想將該款進行賴所以我希望按執行回來的金額進行委托風險代理.希望能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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