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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六月300元錢收購了一臺舊電腦主機,當時留下了賣主的電話、身份證號碼。一個星期后,收走了機器,說是偷來的臟物。還未開就認定我是收贓罪,讓我交罰金一萬元了事.我不服請了律又說讓交八千元就 受理了此此事在法庭調查時.偷電腦的當事人也當庭證明,買主并不知道這臺舊電腦是贓物.在我們手中的證言證詞也證明是不知情的情況下收購的.我們確實也不知這是贓物。開庭結束后,的一位工作人員當時就讓我們交說交錢是一回事,不交錢又是另一回事.過后又打電話給我的律師說,交伍千元本案就了現在判決書也下達了.判定收贓罪成立,單處罰金5000元.這個判決很不公平.收贓罪是不是只要收購過物品就真的成立? 114通知開后又電話通知說書記員不夠,暫緩開116日早九點,突然通知開我打電話問律師時,律師還說并沒通知他開過后,律師才說,116日早他還有另一起案子在開幸好那起案子開庭后雙方都覺得證據不而后撤訴,才使得我的律師趕了過請問這樣突然通知開庭的做法合理合法在明知我的律師還有另一個案子開庭的情況下突然通知我開這樣的做法合理合法嗎如果我現在上訴應該怎么請各位律師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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