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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這一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屬于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并要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法律也規定了例外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4條規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債務人的配偶對此債務不承擔連帶清償責對于你的案件來講,首先應當由你丈夫舉證證明債務確實存在.如果他舉證證明確實存在該債務,那么就應當由你來舉證證明是否約定為個人債務.如果你不能舉證證那么你就要對確實存在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怎么明確證明?之前看到條“如果債務人(比如我爸)寫書面證明這個債務于我們無關并簽字,這在法律上沒有效用的”。那該怎么舉證,覺得很困難。這種類似的情況似乎對夫妻雙方中不知情的那一方不太公平。而且往往不公平的那一方是女方。我和媽媽根本就沒有能力去償還這筆債務,如果我爸一直躲著,難道這筆錢就要我們去給他還?沒領結婚證是否也屬于婚姻關系?如果不是,該怎么證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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