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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于去實施股份制改革,把村里以前的賣地和開發所0%(大概1億元)以股份形式發給村民,全村300多人每人發了一本股金證,上面寫明每人出資多少每月領多少紅利,該股份是入在一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這家公司是由本村村長.出納.會計每人出資5萬元我村85萬成立的,注冊資千萬,由村長擔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在村里發的協議里說該股份是入再一個股份公司并按出資多少寫入股東名單,該股份只存在200后自動取消并不退還股金,在入之前村里曾做過村民調查問是否同意入股,大多數村民都不同意但村里還是強行入股在這個公司我們請律師到工商局查詢該公司是有限公司,股東名單中并沒有我們的名,我們沒有簽字同意入股,算不算他們侵犯我的財產權,這個公司的行為算不算欺詐,律師建議我們以該公司不召開股東大會和帳目不公開為由起訴,我們想以該公司侵犯財產權為由起訴,我大概寫了一下起訴書的內很多不對的地方請你們多多指點,希望寫的詳細一謝謝理由:xx村委會和xx公司再沒有得到我們同意的情況把我們分得的財產共計xx強行入股在xx公司做為股份,我們多次找到他們要求退還我們的股金,但是他們拒不退侵犯了我們的財產要求:要求他們停止侵權行為,并退還我們的股金,(需不需要寫要求法院判決該公司的入股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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