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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我是一家外企的老板秘書.我們老板是一個非常有善心的美國人,在中國十幾(定居于廣一直盡自已的能力幫助中國的殘疾兒童.并且這幾來,他一直在申請領養上海孤兒院的一9歲的脆骨病小女孩.該孩子的病相當嚴無法走路,無法自理,9歲了體形就像嬰兒一般大以中國目前的醫療條件很難治療,并且孩子需要很細心的照顧和受相應的教育.領養一直在進行著,但我們早已計劃好孩子在美國治療的事情以及今后的教育問題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我們老板未婚,與該孩子的齡相差三十周因此一直遭到上海民政局及相關部門的拒絕.對此我們尋找過其他途徑,但最后的結果都是"法律是這么規定的,特殊情況也要按法律操quot;.法律不也是人制定出來的嗎為什么一定要相差四十歲呢一個五十歲的人照顧一個十歲的孩子會比一個四十歲的人來照顧得更好這一收養法于1991制定下不公平不科學的地方難道不能改我們想來問一像這樣的事情我們應怎樣去提出我們的意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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