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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有60平方的私房一戶主為父膝下共有兩個兒子,三個女兒.5私房改建時起到現在大兒子一家三口都住在那里,小兒子由于做生意早就搬了出去,但是戶口仍在家中.10前父親突然去世(未立遺囑),依法房產一半由母親繼承,一半由五個子女和母親共同分前幾母親及相關人員到公證處立下遺囑,母親自己的一半和另一半里的一份一起由兩個兒子平分.近母親基本上是由我(大兒子)來贍養,包括母親生病住院,也主要由我一家來照料.最近母親在弟弟的花言巧語下變了卦,決定把自己名下的房產全部給弟弟一人。據我估計,由于訂立了公證遺囑后,標的房屋的產權證放在我的手上。因此,弟弟與母親試圖去公證處再立遺囑或者再立贈與公證都無法成行。因此,二人目前采取訴訟方式,以弟弟作為原告,起訴其他四個子女,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母親自愿將自己的所有財產贈與給弟弟一人,同時弟弟愿意照顧母親終老。他們的起訴并不是直接修改原來的公證遺囑,又不是死后贈與,而是要求確認生前贈與。我現在已經找到了當蓋房時向單位貸00元,以及購買水泥、鋼筋等建材的票據,總共4000多元,(當蓋這棟私房總共要用1萬多),也找本社區的居委會開了一份我們贍養老人多的證明,而且以這么多弟弟一家的為人和行為來看,他拿到財產之后根本不可能好好贍養老人。請問如果母親仍然堅持把房產給弟弟,我的這些證據能幫我爭取回多少利益?這個官司有多少勝訴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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