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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以上所有律師對我的答復,但是我還有幾點關于法律上的尺度拿捏不準,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幫助。一、你們所說的“他父親的行為若情節嚴重,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罪,可向公安機關報案.”中,我想知道什么樣的行為算是情節嚴重,有具體的規定和劃分嗎?比如說他到我的住處大罵我,還砸我的房門,我雖然報警,但是在警察來前他已經跑掉,我又能怎么樣?警察來了看他不在就走了,可是警察走了,他可能又回來了,我怎么辦?二、現在我丈夫以工資卡被他父親拿走為由,不給我和孩子生活費用,(而我因為聽他的話,辭職在家照顧孩子,沒有經濟來源)我該怎么辦?找誰來解決?他的單位還是婦聯還是?三、我已找到他單位要求出具證明,但是他單位要求他提供當初的離婚證、和我的結婚證,現在我丈夫說找不到證件,我不知道是真是假,如果他一直拿不出離婚證,他的單位就可以以證件不全為由拒絕給我女兒出具證明嗎?四、現在我的家鄉丹東和他的戶口所在地盤錦,兩地公安機關都說要罰我們的款,請問這是為什么?如果說因為孩子沒戶口那也是他搞的,關我什么事情啊,為什么要罰我的款?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助,我和我的女兒將永遠感謝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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