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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我(乙方)與某公司簽訂了《聘請意向書》,該合同約定,由我為這家公司統籌創作電視劇****》策劃文案、劇本總綱、劇本分集大綱,總酬金為人民幣(下同)4萬元。在完成并交付劇本大綱的同時,按合同之約定收到了這家公司如約支付的酬金4萬元的銀行支票,這家公司承辦人當時在交付支票時提出因為無法處理支票報賬事所以要用現金來換此支票,時間期限0如到期沒有交付現我則可憑此支票兌現。雙方對此認并在原協議上加入了補充條第六條,原來他們寫的合同沒有這條,我提出要寫入此合同,他們同意,這一條是我手寫到合同文本上的,其中的“叁拾天”三個字還是他們自己手寫加上的。后雙方才簽的字,他們公司加蓋了公章)對此承諾加以確認。但在三十天到期后,這家公司又提出因資金沒有到位,請緩付一周,一周后,又說還有再緩一個月左右,我考慮到對方的困難表示了理解與讓步。但沒想到的是,至今現金仍沒一分也沒有兌現到位,而當初所付支票也被他們單方凍結而不能支取(事先也沒有通知我)。經多次詢問理由,他們才提出是因為“當初給多了,劇本大綱的藝術質量不合要求”,要我讓步少要一萬元就給兌現支票。我個人認為:從本協議的第六條上看,在簽此協議時雙方的法律關系其實已經只有一個了,那就是這家公司事實上已經認可了我作為乙方按約定取得獲得酬金4萬元(現金轉帳支票)的資格,否則不能解釋他方同意簽定第六條關于付款方式等的承諾理由。這一條具有對前面所有條款的約束力,是在對前款的認可的基礎上作出的承諾。而且從本案的實踐上看,近四個多月來雙方一直是在“何時兌現”上作交涉,而非“應不應兌現”和“應付多少”上。而且在我們在再次催促兌現之前的四個月內,這家公司也沒有對“該不該兌現”提出任何異議。這種長時間的默認,本身也已經認證了這家公司對第六條款的約束力的認可。至于后來他們對自己所付的支票被凍結,并提同這樣那樣的拒付或少付理由,我感到事實上只能證明有開“空頭”支票進行欺詐之故意。因為對于這種劇本大綱創作的藝術質量的認可只有雙方的認可才是標準,他們認可了,所以才接受了劇本大綱,否則能給支票(現金轉賬支票)嗎?這本是一種一手錢一手貨的交易,雙方認可并已完成了全部過程。他們的這種賴帳行為,不僅有損于社會主義市場的誠信原則,也屬于一種故意違法,其法律后果比因單純的欠款不還更為嚴重。后來我們了解到,這家公司不想往下做這部劇了,因市場原因。所以原定的依據本大綱創作劇本就不再進行了,他們感到因為決策失誤,對上級領導不好交待,所以想少付我們作者的稿費而減少失誤的成本。現對方付給的支票還在我的手中,我準備到法院起訴他們。我現有的合同與支票(證據)是否可以支持我的訴訟理由:兌現支票,并付利息與律師費用?附合同書:聘請意向書甲******乙方:******經雙方協達成如下意向:一\甲方聘請乙方lt;******>劇本大綱部份的總統二\乙方承擔大綱全部的統籌工三\乙方對其創作藝術質量對甲方負四\甲方按約定時間付給乙方四萬元人民幣作為酬待劇本創作啟動時簽創作合同時多退少補.五\關于是否還要請乙方做其他工作,再商議確六\支票現存于乙待三十天即可支取.甲乙雙方簽字.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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