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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給我們做調解協議:1:離婚.2:女兒歸我撫養,他給800元每月撫養費,探視權是每周五晚他來周六晚我去接3:共同財產某某歸他,某某歸我.4:公積金各半均5:無其他財產爭我們有一套正在按揭的房子,是婚前我買的,因為我懷孕身體不首付是委托他去中介付他順便和房東簽了購房合同,幾天后被我發購房合同改回我的名字,并辦理好了銀行按和房產證(都是在婚前辦好的),現在離婚了才發現他手上有一張中介開的首付款收據原件名字沒改,還是他的名字,但辦按揭的銀行保存的是我名字的首付款收據復印但加蓋了中介公司核對無誤的章.(中介公司未按規定操作造成他說是我和中介公司串是他買的房子,而把房產證辦在了我的名下,4多了他才發當時辦好的房產證也是他去中介拿回來的,交按揭也都是我的名字,他都是明知的.房子是我們爭議的焦點.我們分居3孩子的撫養和按揭款他都拒我為了撫養女兒和付按向朋友借了幾萬元錢.他本來主張房產分割的,后來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不要求分割房產了(想另案起房子是我們爭議的焦點),也不承認我的借款,法官說了,房子他不要求分割就不做處借款沒認也不做處調解協議中第5條無其他財產爭執.我要是簽了這份調解協1:借款給我的人要是起訴我們要求歸還借款,他能以第5條無其他財產爭執,而拒絕共同償還借款2:他要是簽了這份調解協他還能另案起訴要求分割或變更產權3:他一直不主張分割房子,他有權利一直住在這房子里嗎4:銀行按揭是我一個人的名按揭款肯定是要我當我付不出時,我能單獨出租或賣這套房子5:在房子和借款都沒確認之前,我該簽這樣一份協議嗎6:我也必需另案起訴,才能確認房子是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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