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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替我姐來問問各位律師的。事情大概是這樣我姐和姐夫結婚四,孩子三歲,姐夫為上門女婿.當初結婚時為自建二層樓四后,感情破裂,兩個人都有過但我姐不想離因為孩子畢竟大了。我姐夫最后想走法律途徑.但我想請教一下這里面的各種關1.我家想留下孩子,但我姐的收入沒有我姐夫高.姐夫單位是發現金的,我們甚至都不知道他月收入為多 2.以前的自建房也因為征用土地改為商品房.分配的原則是按照人口和房子面積來定的.我家由于人口多,分到三套房子,但有一套是要出點錢才能拿到因為超過份額,現在擱置在那里,沒有去付錢拿房子。另外兩套分別寫的是姐夫和我爸的名字.擱置的那套寫的也是姐夫的名字.(都沒有辦理房產證)3.裝修都是我姐和我爸媽出的.現在還在裝修中,但不知道這個怎么弄證4.我不太清楚的是結婚后征用土地分來的房改名了以后算是婚后財產嗎(沒有辦理房產但以前那老房子是我爸爸的.5.一般撫養費是怎么算的6.如果我姐夫資金轉能用他的月工資去估計他的財產半夜上來求助,望能得到熱心的律師的指點或者建拜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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