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積分:-609800 | | 經驗:-76681 | | 發帖:-925 | |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
各位律師,你們好!這里有一個真實案例:我朋友擁有一個設計公司,三前為一個甲方做了一系列的房屋設計,在這個過程中因雙方合作較好,所以甲方就予付了一些設計費給他公司(乙方),當時我朋友(公司法人代表)為此寫了一個借條給甲方,基本內容如下:“現借xxx(甲方法人代表名字)xx萬元人民幣,用于公司買車,所借款項由xx設計公司進行的xx項目工程設計費抵扣,扣完為止”,我朋友隨后簽上了個人的名字。之后我朋友公司即進行了借條上提及的xx工程的設計,而且所付出的設計工作量體現在設計費上已超出所借的款項,可是甲方拿到圖紙并實施了一部分后,因甲方資金的問題工程停了,因此甲方就到起訴想要回這筆錢,地區接案后判定這屬于私人借款,并且說這個借條反映的是兩個案子,讓我朋友先還甲方然后再到起訴甲方返還xx工程設計我們大家都覺得這個判決太荒謬,明顯偏向甲方.這借條應該視為一個變相的"設計費預付款協議"才對呀,而且朋友公司也安計劃完成了設有圖紙為他們不服判決,上訴到市級法市級的判決是維持原判.現正快到高法因為判為私人借款,所以我朋友家里的房子也被凍結了....敬請各位律師費心評評并且針對目前情況給出建議,在這里先表示非常感謝!
[ 回復|追問 福建律師·莆田律師] |
| ·找律師?上中法網!www.hbhongyijixie.com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