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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我是吉林省延吉市的一名朝鮮族女孩,5畢業與延邊大學05月份應聘到本市外企上58號與本公司簽定了合同,合同期限68號到期后,再次簽定合同,合同期限也是1可68號我不幸的聽到北京本部下發的裁員通知我被指定裁員的名單里,截止06號正式下崗公司跟我說,給我5月份的工資外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我對此話有意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的第五條固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限,每滿一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的按一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我認為公司給我5月份工資的基礎上應當給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對于剛踏進社在此公司工作將近1半的時這次突如其來的消讓我的身心都受到了很大的創傷.對于補償我應當怎么跟公司所各位律師幫幫我好還有一個是關于保險的問5.1月我應聘到此外企以后,公司讓個人參加保住房公積養老保醫療保險,失業保險)05月開始在每月工資中扣00元左右的保險費現在我被裁我想終止所有的保險,想讓保險公司退還所有的保險..可是長春吉林外企負責人告訴我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可以退可是得有掉入單位的公章才能退項費1半以來分都沒用項保險里的費我讓保險公司全部退還我1半交納項費用的保險,為什么不可能我現在真的好迷茫...有好多的疑問,,,各位律師請幫我解開這個疑問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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