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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陳承包四個人股但合同上只有陳某與村委會的簽與村里承包了一片防護林(以5001元中標)993陳某承包組0000元人民幣,把這防護林全部轉讓給其組員林X,現在合同到期了,村委會要去砍閥。而林X為了去維護自己的利益,上告村委會。要求按合同上賠償自己的勞動損失(合同上寫明每明護林00元)0(1985~)的護林費和一萬元承包0000元。可是初級判林X的主體資格不成立。理由是原始合同上是陳某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而林X沒有與村委會訂立新的轉讓合同。但是林X后來起訴到中級法并找到補充了一張證明(新證據),“是當時村委會副書記證明并上面蓋有村委會的公章”。證明是轉讓給林X,一切義務和權利由林X承擔,只是由于當時村里的出納外出,所以沒有訂立更新新的合同。而且陳某及其它組員也與林X立了一張新的合約。(后來村里開荒,毀壞了一片樹林,也賠了林X的錢。“零星支出證明”內容寫:因為XX的需要,賠償植樹費500元)中級判回初級重審,但是實級并沒有成立新的合議庭。并最終由開始審理此案的審判員審理,審判結果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或者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的規定。原告在本案中所舉證的合同依據及其他書證均不能支持上述的訴訟請求。依據原、被告簽訂的《林業生產承包合同書》中所規定的條款,并沒有約定履行期滿被告應償還原告所有上繳的承包款及信用社定期利息。以及賠償原告承包期間的管理費條款,更何況原告上繳給被告的承包款001元,而不0000元。最終駁回原告。并由原告承000多元的訴訟費。試問?原告林某辛苦護林費一點也沒有收回,又申請不到砍伐。那么原告林0的辛苦費是白付出了?如果一個人工作了,拿不到工資,誰愿意呢?為什么會0000元呢?因0000元是補給其它幾位組員的辛苦護林付出。再說林子也會長大,增值。如果的工作人員,工0不拿工資,不知道有沒有人愿意呢?原告林某上訴到中級,并再次交000多元的訴訟費,可是中級通過開審理并沒有任何結并重新發回初級審請問這樣做有錯嗎這樣林某不是多交了一次訴訟費現在林某應該怎么請各位發表您的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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