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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我想請教一本人母親是中山某鎮某村人,當嫁與我父親時,戶口也遷至我父親所屬地,因為工作的關我們從小就回到了我母親的村里.直到了99我們全家把戶口遷到我母親的村,原來的戶口已注銷.正好那是村里的分田,我們家六人都有分.8畝的去我們村正好征村里就補了這2.8畝的田地安置補助但征地補償費卻沒村里就以我父親當時遷入戶口時簽的一份協議書為由不給予我們的分配,村里就拿了一份協議書的復印件給我們看,內容是:經村兩委研究同意梁某人全家人共6同意暫入本村戶口、本村一切福利及分配權利不屬本戶口原則。故不得享受與本村村民的同等分配收益權利。某村民委員會此處蓋章(村民委員會章)暫遷戶口者:梁某999月我想問問村委是不是有權要我們簽這份協議(直于有沒有簽過我爸也記不清楚,當時我們也還也不清楚,但是字跡是我爸的).如果真的是簽了法律生效嗎現在村里買農保也沒幫我們還想問問既然當初簽了這份協議那為什么當初遷入時分田時也有分,我們適齡參軍時村委會也有人叫我們去體檢,我們在村也履行了村民的義還有當時征地時每戶一人我爸都有去簽名,那為什么現在就以這張協議書為由不給予我們分配呢,請問我們該怎么如果我們去打官司能贏還有當時我們遷入戶口時是親戚幫忙如果是我們自己請問可以遷到嗎到目前為止在現在的村里我們都住了十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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