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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遇到這樣一個問題. 我有一個老舅, 2015年車禍去世. 舅舅的情況比較復雜, 他有一個妻子, 據說在一起共8個月,然后離開30年一直未歸, 但未辦理離婚.所以舅舅的戶口上一直有這個舅媽. 我的媽媽姨們知道老舅曾有個女朋友,是遼寧東港的人. 一直都不知道他是已婚狀態. 只有二舅知道. 舅媽30多年前離開后, 再未回來.
老舅一直和二舅生活在一起. 沒有固定的收入, 打些零工,生活上姐姐們也都給錢買這買那照顧他. 老舅去世后, 打死亡賠償的官司一直不成功, 鲅魚圈判說因為戶口本上的妻子,兄弟姐妹無權限打死亡賠償金的官司. 于是大家也開始尋找這位老舅媽.
老舅去世后第三年,舅媽因生病出現. 因為需要辦身份證,怕去世后沒辦法火化, 所以來辦理身份證. 這位舅媽也是傳奇人物, 這三十年來一直不用戶口,沒有身份證. 戶口都被大隊給注銷了. 補辦因為需要證明人, 才跟這邊的人聯系.
老舅媽兩個月后就去世了. 她的姐夫就請律師遞交了訴訟.
判決是死亡賠償金歸這位多年沒露面的老舅媽的兄弟姐妹了. 我的理解是死亡賠償金是對近親屬精神補償和生活上的補償. 這位老舅媽的兄弟姐妹精神上連滴眼淚都不會流的人就這樣拿走了老舅的死亡賠償金. 而這些與老舅關系至親的人就只能傷心無語.
我查了一些相關的法律, 覺得這個判決不太合理, 所以簡單寫一些內容.如果覺得這個案子的判決確實有問題, 希望回復, 我再提供詳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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