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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后夫離婚一起承包著菜園為生,生活還在一起,后夫人的弟弟乙對我們的婚姻以前就不贊并且于兩前還打過我一調節了事.去9月份14我和我兒子的媳婦去菜當時和后夫有點矛沒有想到后夫的弟弟也在菜進去后他就打我兒子的媳婦,我就阻攔,因為當時情況復雜,兒子的媳婦個子又第一次詢問筆錄時,寫著沒有看到后夫的弟弟打而事實是確實是我阻攔剛好后夫的弟弟打了我一{打我并且把菜園的蔬菜用鋤鋤了很多,造成我去的收入減少很多,事后,我后半就一直沒有在那里居住,成了沒有職業的人}后面我兒子到菜園報了11020,120回醫院后做了X結論為髕骨骨后面做了鑒定,為輕而一直這樣解說后夫的弟弟是后夫叫到菜園的,應該一切后果由后夫承擔.并且一直想給我調解,企圖讓后夫給我一筆錢了事.而我不同我要追究后夫弟弟的幸事責的人后面實在找不到他弟弟拿起作案工具的理就誣陷是我兒子進去拿木版,后夫弟弟才拿起兇器的.并且的人想方設法推脫后夫弟弟的責找那個村子的許多人證明后夫弟弟沒有打并且誣陷我的髕骨骨折是以前拌水泥時造成骨折后來我一直上最近他們答應要下不立案決定請問我現在應該怎么像我這種情況到自會不會說證據不全,不受我想當地,他們肯定送禮讓監督立案是不可能我有沒有權利申請中級人民對當地的不立案件行為進行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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