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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糾紛案----我家(被告,樓上)因停水后開了水籠頭忘關,來水后水流約一小時,漫到客廳,造成樓下(原告)墻面漏水,當時原告未提出賠償請求002月,原被告兩家加上隔壁家樓上樓下一共四家,因兩樓下家部分墻面漏水問題,四家人在單位物業(yè)公司的組織下召開會議,由于不明漏水原因,決定共同出資修補兩樓上家的衛(wèi)生間,每00元,當時原告不出,被告于是承諾替原告出,作為當有忘關水籠頭漏水到被告家的賠償,而且申明以后被告不能再對該漏水事件再做追究,被告當時沒有提出異議,會后資金交齊,修補工作得以完成5月,原告又要求被告對當漏水之事做出賠償,還單方面要求單位物業(yè)公司對其墻面受損部分做出測量與賠償金額,并出具調節(jié)書,被告因認為自己已對該事件做出過賠償,予以拒絕5月,被告又將原告當忘關水籠頭漏水一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500元。原告訴稱其房屋頂棚4又出來漏水(但其提交給的證明只有相片而且沒有日期,還有錄象,目前尚未看到).請問、原告的訴訟是否已過訴訟時效、被告原來對其的賠償100元,是否可以認定為原被告雙方已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屬于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關于我家(被告)已賠償00元之事,被告在訴狀中并沒有提及。現(xiàn)要求我們選擇鑒定機構(我家已簽字委托來選擇)。請問,如果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是不是應不會要求鑒定機構來鑒定呢?4、鑒定機構能否鑒定得出來現(xiàn)在的樓下房屋霉變與4半前的樓上房屋漏水存在唯一的因果關如果不是唯一,那是否可以鑒定得出來樓上漏水占幾成比(比如也可能是因為房屋質量或者是久失修或者是天氣潮濕造成的房屋霉因為同一棟樓,也有別人家的房屋QIANG面及天花板霉但其樓上并沒有發(fā)生漏水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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