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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我與李某簽訂了一處舊房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總價30萬元,先支付了20萬元。后來發現該房屋的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都是原來供銷社的名字。李某于2003年從共銷社購買,但一直沒有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長管理辦法》第38條第6項關于“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我們認為李某雖然與原供銷社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沒有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給我違背了合同法的第38條第六項規定,他與我們簽訂的合同應該是無效的。
2017年我以此向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合同無效,要求對方返還首期購房款,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判定合同有效。以下是法院的主要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XXX從廣安區悅來供銷社購買本案爭議的房屋后,在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即將該房屋出售給原告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原、被告簽訂的《立字買賣房屋合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長管理辦法》第38條第6項關于“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的規定,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于禁止房屋的再轉讓,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該條屬于合同管理性(取締性)強制性規范,在性質上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的效力性強制規定,該合同自雙方簽字時成立,因此被告李興元轉讓房屋的行為應認定為有效。
請問各位法界大咖,這種合同究竟有效無效?請大家幫忙咨詢一下,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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