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手記:
看似簡單 實為重擔
掩卷深思,本案我是在新疆高院裁定指定某中級再審程序中,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為再審申請人楊某提供法律援助。本案是發生在2015年10月24日的案件,楊某為維權辭掉了福建的工作,專門租住庫爾勒維權,且楊某家人將楊某某的尸體至今冷凍在醫院,還未送終送土為安,當事人偏激情緒突露。如此漫長的維權路,如此渴望公平的逝者楊某某及家人,當事人雙方已經如此把案件事實折騰的煩亂復雜,既有找不到庭審筆記錄并質證過的一份時效關鍵證據原身這一程序上困惑,又有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還是個人雇傭關系實體困惑。加上當事人通過勞動關系認定終極目標是向被申請人A公司主張楊某某的工亡待遇,期望高漲。
我接此法律援助案時深感重擔在身,壓力很大。遺憾的是新疆高院的再審民事裁定,只是把二審裁定駁回起訴的認定給予了糾正,實質上二審裁定也未涉及實體法律關系的認定。該案只有從頭就開始,從頭做起。只有詳閱研究一、二審案卷,雙方證據、一、二審裁判文書、新疆高院的再審民事裁定。在與再審法官溝通過程中,也是出現了多種觀點,多種可能,并給我呈現了最高大法官們的勞動爭議案件專著,讓我何請以堪!!!
我唯有“只在直中取,不向曲中求”,亮明了自己觀點:A公司既不提供其辯稱的工程承包給正規建筑公司的公司名稱及承包證據,又不認可被申請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給申請提供的其將工程承包給某自然人的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結合工業園區管委會責令改正通知書,足以說明被申請人A公司在自建工程,欺騙申請人和,。
該案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A公司既不提供其辯稱的工程承包給正規建筑公司的公司名稱及承包合同等任何證據,又不認可被申請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給申請提供的其將工程承包給某自然人的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足以說明被申請人A公司在組織人員自建工程,再審認定楊某某在被申請人A公司工地做飯身亡,楊某某與被申請人A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實質上是采納了本律師代理詞中的“被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均謊稱其工程承包給了正規的建筑公司,但被申請人又給申請人提供了其發包自然人的《工程承包合同》,足以說明一個事實,被申請人在組織自建其工程,被申請人是名副其實的申請人父親楊紹倫的用工單位。”,再審判決揭穿了被申請人的矛盾的抗辯。我想被申請人A公司尤其是代理人應吸取的深刻教訓是:抗辯不能矛盾,矛盾的抗辯只能得出自食其果。為法律公正、當事人權益,感謝公正的再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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