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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3張紙契,一張是清朝光緒十四年的,一份是民國三年的,一份是1953年廣西省人民政府的。紙契有爺爺留下的老宅和后院一塊空地。我想找政府重新勘察我家后院那塊空地,黨政辦給我如下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后,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為準舊土地證書一律作廢。
三大改造時期,土地所有由個人所有變為國家和集體所有,從此以后,個人土地所有權便終結。當事人所持有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或房屋地契不是法定權屬證明,只能視為土地和房屋來源證明。
我現在提出了反駁:
一.據《廣西省土地改革基本總結》自1950年到1952年。50年至51年春,第一階段清匪反霸 同時50年冬至52年下半年進行全面分配土地,消滅地主階級。在第二期土地改革的同時(即1952上半年完成的土地改革)開始進行第三階段的土地改革的復查運動。即50,51,52這三年的土地改革,廣西已經完成了。而我的一份是1953年廣西省人民政府的地契,完成不能作廢。
二.舊土地證書不具備法律效力,你問此處的舊土地是指清朝光緒十四年的契約還是指民國三年的契約還是指53年的廣西省人民政府的契約,還是指這三類都不具備法律效力,此處你指代不明。
三.三大改造是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其中農業改造是將農民土地所有制改造為集體所有制.
鎮府卻說,土地方面的土地由個人變國家集體所有。
我是計算機專業的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我的觀點有沒有問題,還有政府觀點有沒有問題。特別是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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