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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親多年前已去世,老母親剛去世一個月。目前在世子女就三人,本人老大,男,還有兩個妹妹,已故妹妹一個,有子女。老母親五年前被大妹妹接去馬鞍山生活,三年前因身體不適,賣掉了老母親名下在南京的唯一住房。當時有老母親的遺囑,寫明遺產由在世的三個子女平均繼承。(但原件不在本人手中,在二妹妹那里),因老母親年邁行動不便,賣房一事委托馬鞍山的大妹妹辦理,我們兄妹三人有寫協議,賣房款80萬,拿出十萬作為老母親生活看病儲備金(老人每月退休金3000左右由大妹妹領取,再從十萬中每月拿四千出來給大妹妹),其余金額三個子女平均分別保管。此協議一式三份,我們兄妹三人分別簽字按手印,本人手中有原件。但是房子賣掉后,馬鞍山大妹妹不同意按協議執行,執意拿二十萬作為老人生活看病儲備金,另六十萬由她分別以我們每個人的名字存二十萬,但是存折不肯給我們,要放她手上保管。目前老人后事已料理完,大妹妹不肯按照當時協議約定把錢拿出來給我。請問我該怎么辦,走法律程序的話,我需要準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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