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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和開發商簽了土地使用證的辦證協議書(協議如下,是我提出來并寫的協議書)現在開發商辦證時間違約了.我提出按協議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但開發商以違約并沒有給我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為由拒絕支付違約金.并以辦證推遲了是因為國土部門的原因并不是他們的原因推脫責任(開發商10月份向國土部門申請的分戶,按國土部門的公開承諾是60日內辦完).但我認為開發商在0810月之前為何遲遲不申請分戶肯定是有自己的原因的(比如土地抵押或別的).我現在想起訴開發商,請好心人幫忙看看,不知道有多少的把握能贏. 協議書甲方:XXX房地產開發公司乙方:本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XXX小區第1幢中單元603號房國有土地使用證辦證事宜協商如下: 一,甲方必須在12月31日前為乙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如男方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為乙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乙方有權選擇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乙方退房,男方退還房款并賠償裝修,辦證等相關費用. 2.乙方不退房,延長等特時間,甲方每日按總房款的1‰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支付給甲方辦理土地證的費用與本小區其它住戶相同.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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