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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前妻是在04在重慶辦理的結婚登記,登記后在重慶購買一套房,當時我拿出十多萬元,用來支付首付及結婚.其后我在外地打工,一直在支付貸款及前妻生活費每月3500~4000左右(有保留部份匯款單),房貸部份每月約1700.當初購房時是在婚后,為了避免我要回重慶辦理房子按揭及登記等手續,所以房子只登記前妻的名字.前妻在婚前名下已有一套房與父母居住,085月我在父母要求下,與我姐借錢并與我姐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給我父母住,房子登記的是我與我姐的名字.此部份在購房時已明確告知前妻.在06,前妻因x博欠債赴新加坡打工,后來在新加坡結識其它男子,且認為我有錢購房卻不幫她還x債為由,在089月提出離婚,經與前妻協調無效,于0812月辦理離婚.離婚協議上主要有幾點:1. 雙方為自愿離婚2. 婚后在重慶買的房子為共同財產,雖然登記在女方名下,在離婚后該套房產所有的權利歸男方所有,女方應配合男方辦理房產轉移登記,變更費用由男方支付.在該房產未轉移前,該房產所有收益及費用由男方享有及承擔.3. 雙方個人名下的其它資產及債務,在離婚后各自享有及承擔.4. 因雙方無子女,所以無需給付對方任何贍養費(此份協議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交了一份給重慶婚姻登記管理中心,雙方各持一份) 直到昨天(09/06/02),前妻告知說她要將婚前的自有房產賣掉,再換一個房子,差價的部份,要將協議中還登記在她名下的房子處理掉,拿去付差價.因為她認為當時我與我姐買的房子她沒分到,不劃算,所以她認為那間房應該”補償”她.我想請教律師:1. 她的這種說法成立嗎?雖然說在協議書中未指名我與我姐所買的房子,但在當時及離婚前她已知曉此事,在協議書中也說明”雙方個人名下的其它資產及債務,在離婚后各自享有及承擔”,此部份是否應視同她同意放棄該房產?2. 婚后在重慶買的房子,目前還登記在她名下,目前尚有9萬多貸款,銀行說要將貸款還清后才可以變更,所以每月我還在支付房貸.因我目前沒有多余的錢可以還清貸款,所以無法變更登記.此部份銀行的說法是否正確?因當時購買時屬于婚后共有財產,只是將主貸人及所有權人名字變更,需要還清后才能變更嗎?3. 如果現在我能辦理房產變更,而前妻不予辦理或已賣掉房子,我可以做哪些處理來維權?在今5月時,前妻之母親在我同意下將該房產出租6個月,前3個月已收租金及押金抵扣部份房屋內的電器費用,后續出租部份我是否要做哪方面的處理?以上還請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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