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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十九人原來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是正式全民職工,1997我所在的企業被現企業(國有特大型企業)吞并,于是我們進入現企業工作,可是企業一直不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我們也不算企業正式職工,更不能享受企業正式職工的待遇(所有收入只有正式職工的約四分之一)。12月底,企業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同工同酬的規定,于12月25日在我們并未曠工的情況下,污陷我們連續曠工已達15天以上,予以全部解除勞動關系,給我們下發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請公證處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送達情況進行了公證。(是企業與我們解除的勞動關系)。可是,就在我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企業給我們的答辯卻否定我與現企業有任何勞動關系。還說我們的勞動關系在勞務委托公司。(企業為了達到規避勞動合同法的目的,已于成立一個勞務委托公司,將我們的工資以及養老醫療以及住房公積金,三金全部轉到勞務委托公司繳納,可是我們并未在勞務委托公司工作,始終在現企業工作。)我有一個問題想不明白,現企業對我們解除了勞動關系,下發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這應該能夠證明我們跟現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存在勞動關系呀?他為什么還要否認呢?請問有沒有可能仲裁委會判我們與現企業沒有勞動關系.請各位律師幫我分析一下,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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