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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積分:200 | | 經驗:75881 | | 發帖:8703 | |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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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本人是某個縣城鄉鎮的普通干部,在縣城人事局的招聘下,到某鄉鎮的計劃生育部門擔任技術服務專干,屬于事業單位,當初簽合同的時候,注明是試用3個月,試用期工資是300.說是3內考取執業助理醫師就轉正,也就是加工資.因為3內沒有考取執業助理醫師,所以3的時間都一直拿的是300元的工資,3滿后,下了個文件說推遲3,也就是還給我們3的時間去考,因為各種原因,還是沒有考出來,直到現在了,還是沒有考出來,所以一直拿的是300元的工資,除去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等費用,真正拿到手的才200多一點,說實話,這點錢還不夠大家塞個牙縫的呢,就是因為有機會,所以才沒有放棄.不過,今遇到了機構改革,所以我們這些人就成了第一批開x的人,最近下文件說要解聘,聽口風說,我們這些人的解聘賠償就是補給我們一一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我們做了7,才賠償給我們300*7=2100元,我本人覺得太不近人意了,本身就拿低工資白做了7,雖然每工資有3000多一點, (說出去也不怕大家笑話,人家一個月都比我一的工資都要多),但我就是因為要考這個執業助理醫師的證,光考試和培訓,我一的工資都不夠,等于就是說,我一在貼錢上班.所以,我想請問下各位律師,就我的這個問題,大家認為我們的人事局和鄉鎮部門有什么違法的嗎?我該怎么做呢? 萬分謝謝!望能盡快收到您們的回復,以解我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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