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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未處理財產的重新分割(張志勝,北京律師)吳某和劉某原系夫妻,5月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記載:原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劉某所有。9月,劉某所得房屋拆遷,劉某分得拆遷款150萬元。吳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吳某對拆遷款不享有權利;但是,基于公平原則,考慮吳某生活等實際困難,判決劉某向吳某支付50萬元。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某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合法有效,離婚后雙方不再具有扶助義務,一審、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離婚協議中財產部分可撤銷、變更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部分。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注意:請求時效為一,撤銷或變更事由為欺詐或脅迫。另外,離婚協議的變更或撤銷與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由區別的,不要混為一談。離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存在隱藏、轉移、損壞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在離婚后發現的,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注意:時效為二,請求理由為對方隱藏、轉移、損壞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再次分割可以是針對全部財產的再次分割,也可以是針對未分割部分的再次分割。顯然,這與前面所講的變更與撤銷不一樣,許多人包括律師對此可能含混不清。離婚協議中未涉及財產的處理離婚協議中可能存在漏洞,即,部分共有財產未作分配。此時,應當分情況區別對待:如果一方并不知道該部分財產,那么,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如果一方知悉但并未提出爭議,則應當根據協議整體解釋,推斷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一方知悉并提出爭議,則可請求再次分割。理論中存在爭議。(本文系張志勝律師原創作品,不得抄襲,侵權必究,咨詢010-67675113,13520840484,1371801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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