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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各位律師能夠給予幫助。我是一名醫學博士生,今將進入某三甲醫院,醫院說是人事代理的編制。醫院的收入情況是:應發工資+津貼 (工資條-各種扣錢=應發工資),他們說要從津貼中扣除30%繳納保險。我為此查詢了去分配入醫院的人的情況,發現“繳納工資”是以津貼為基準的。工資條上扣除的保險有養老保險(數額占津貼的8%),醫療保險(數額占津貼的2%),失業保險(數額占津貼的1%),但是在發津貼的卡中確實扣除了津貼總額30%,我覺得我們個人應該繳納的稅在工資條中已經得到扣除,津貼中扣除的30%與單位應該負擔的養老保險(20%),醫療保險(10%)是吻合的,我覺得是單位故意多扣我們的錢用于繳納實際上應該是他們負擔的那部分保險。因為每個學歷及崗位的津貼標準是固定的,比如說博士畢業轉正后是,其中一半是打在銀行卡中,一半隨科室效益波動發現金。實際上收入應該是:應發工資+津貼一半(卡中)+科室發的另外一般津貼。現在可以確定的是 實際工資=應發工資+“津貼一半-30%總津貼”(在卡里)+科室發的津貼。為此我想請問各位律師:1.單位這么做是否違反了法律?具體違反的是那條法律?能否給出出處或者文件號。2.我還沒到簽合同的時間,請問到時候合同中是否應該有詳細的繳納5險一金的方法及比例?3.我想現在去找領導問個清楚,但是擔心說了出來他們會不和我簽合同了。我該怎么辦?是先簽了,等那到第一筆錢再去找他們理論還是簽協議之前就談清楚?4。這個單位自實行人事代理以來,所有招入的職工都是這么扣得,如果我揭露了他們,他們是不是應該把所有人的錢都補上?5.我擔心如果揭露了他們,他們會找各種理由來搪塞那30%,他們可能不承認是用于交保險的,而說是其他用途扣錢,我是否有權利要求他們給出30%扣錢的明細?再次感謝即將給予我幫助的律師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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