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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的審判員,你們好!我也不想走訴訟這條路,但是,社會上的野蠻實在可惡,我不得不拿起法律這一武器來維護自己以及我家人的利益,要讓“學法明是非,知法曉廉恥,用法止紛爭”在我的訴訟中得到真正的體現。今天,我不照本宣讀我的訴訟狀,我想利用這個時間說兩個問題:一是訴訟請求:我的請求是“依法維護房產所有權,判決被告遷讓強占的原告及其其他具有所有權人的住房兩間。”這很明顯的是,被告用威脅原告的家人,強占兩間房子,而提起的訴訟,是請求判決被告“房屋遷讓”,而不是“財產權屬的糾紛”二是事實理由:1、房屋是我父親的遺產。房屋是我父親的,當地政府也明確了這兩間房子的權屬.有產權書為證(在取的證).我父親于19948月13日病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這是我父親的遺產,我和我的兄弟姐妹都有權繼承。2、LIT是強占我家房屋的主體。在1986,由于我父母親為了解決我的生活困難,防止我在本地居住受人欺負,再加上LOU因LIT坐牢需要用錢,因此主動要賣出這兩間屋子地.同時該村賣土地盛行.因此我母親買下了這兩間屋子地,有協議書為證.(在取的征)。正是這個原因,LIT坐牢回來以后,又帶了媳婦,(這個媳婦帶著一個女兒嫁給他的),因此他想方設法強占別人的房屋。在19933月中旬開始,LIT不顧我父親重病在床,唆使他父親LOU強行用人民幣5000元為幌子,占去我家那兩間房子,當時房子的建造就用去了人民幣10087元.我家人不服,多次找有關組織協調,但由于LIT是當地人,我家還是被他給欺負了.這有我給我二哥GAR向FF村起草的書證為證.(是我自己舉的證)3、我知曉我父親的遺產比較遲。雖然我父親曾囑咐我要討回這兩間房子,但我不知曉這房子的產權就是我父親一人的.也因為當時還顧及我父親的身體,含糊答應,沒有查證,但是我二哥GAR在199410月份向WP縣人民起訴.有民事裁定書為證.(在取的證),后因我哥姐們學著社會上的野蠻,妄想不遵循遺產繼承程序,和他人強行剝奪我的繼承權,迫使我調閱有關檔案,發現父母親的財產在登記時就分開了,并且我父親的產權證沒有過戶.(有我在3月8日的申請書為證.),因此我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和第137條之規定進行起訴,根據<物權法>第34條規定,被告LIT返還我家兩間房子.我的陳述就到這里,謝謝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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