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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我剛結婚,在我老婆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動用了我老婆的陪嫁錢給我父母用于我結婚,后來老婆發現我歸還該部分錢,我就要求我父母歸還.父母經村委調解,他們承認我是拿出錢來給他們的,但不歸還.他們說我是應該的.說我從沒給家里一分錢,說撫養我這么多拿點錢出來是應該的.其實自我工作以后的第一工資10000元以及我當兵退伍的安置費33000元全部第一時間都給我后媽拿走了.現在我27歲,當兵回來后到我結婚錢所有的工資我自己保存,期間我后媽也陸續向我拿了10000多元.我自己也自費上大專和計算機(學費都有自己工資出)今我結婚時,我以自己的名義向我親阿姨借了10000元用在結婚上,現在我和父親的經濟矛盾經村委調解無效.父親又給出一份協議,他要與我解除親屬關系,要求我放棄他的財產繼承權.要求我搬離現居住的新房,父親暫借另一處房產(老房子)給我和我的老婆住.住到該房產拆遷為止,我只擁有居住權,拆遷后有我自行解決居住問題,他不再負責.這份協議是否有法律依據,我該怎么半.2處房產都是我父親名義下的,老房子為我父親和我的親母親結婚時所有(母親在我3歲是去世的)新房為我父親和我后母共同建造的我的戶口是落戶在老房子的請各位好心的律師幫幫我,我該怎么半.....我真的一無所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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