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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多前,我外公在屬于我父母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當時口頭約定在我外公外婆去世之后房產留給子女(即外公的兩個女兒,我母親和阿姨),房產的共有人也注明是我外公,外婆,我母親和我阿姨四人,97我外婆去世,不久外公便與另一女子同居,至今10有余。 當因外公所建房子的土地權歸我父母所有,所以在辦房產證的時候全由我父親出面辦理,現房產證房主是我外公的名字,共有人是外婆,我母親和阿姨。如今政府修路征用土地,外公所住房子也被拆遷。請問律師,政府所賠償的拆遷費(包括拆房補償和土地補償)中的賠償一塊等面積的宅基地的歸屬權如何界定?現在與我外公同居的女子是否有土地的繼承權? 另:96我母親和阿姨建房,因資金不足,當時外公外婆各資助4萬元,并未說明是借款。如今因房產問題發生矛盾,外公認定當時的4萬元的性質是借款,欲向起訴母親和阿姨歸還,不知這4萬元在法律上是何種性質,是贈予還是別的?請各位律師給我一個法律上的解釋,在此表示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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